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8)北市產業動字第1086026034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12月1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動物防疫、檢疫、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之 活動或措施,舉辦各類宣導、學術研討、國際交流或文宣教材開發等 活動,共同締造人與動物和諧關係,並依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酌予 獎勵補助經費,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本作業須知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 (二)依法設立於本市並經登記之動物保護、防疫檢驗或野生動物保育等 相關法人或團體。 (三)不符前列各款條件。但所提計畫有助於相關政策推廣,經本處審議 通過者。
  • 三、當年度申請期限為該年度 1 月 1 日至 11 月 1 日止,申請獎勵 補助應於計畫完成日發生三十天前以書面為之。但情形特殊,經本處 同意者,不在此限。
  • 四、同一申請補助單位每年度以核准一次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本 處年度獎勵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申請單位自籌款應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但情形特殊,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獎勵補助項目,以符合本處相關政策者為限,其餘項目由申請補助單 位自籌經費為原則。獎勵補助額度由本處審核小組審議報請本處處長 (以下簡稱處長)核定,計算幣別以新臺幣為準,其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加班費、講師費、酬勞費等為限,每 人每日最高不得超過兩千元,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 ,如超過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者,由業務承辦單位初審後,提請本 處審核小組核定。講師費、顧問酬勞費標準,依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規定辦理。 (二)業務費:以實際辦理計畫內容項目核實補助,惟下列項目請依規定 辦理。 1.餐飲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誤餐及協辦參與活動人員為限,每 人每日最高不得超過二百元,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十 。 2.車馬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器械設備、動物搬運為限,並不 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十五。 3.雜支:以實際辦理計畫臨時開支為限,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 百分之五。 (三)獎勵費:以實際參與活動競賽得獎的團體或個人為限(排除申請補 助單位),團體最高一萬元,個人最高一千元,並不得超過補助總 額百分之三。邀請國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經本處審核小組專案同 意者,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另依據「各機關邀請國外顧問、專家 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辦理。
  • 六、申請時應註明擬申請獎勵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之申請補助單位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認簽章)。 (三)計畫書一式三份,應依公告範例格式(附件一、附件二)書寫填報 ,其中一份需經申請補助單位用印,其範例格式由本所網站下載。 1.採用 A4 直式橫書,中文採用標楷體十四號字,外語需附中文對 照。 2.附圖、表採用 A4 直式或 A3 橫式(圖面朝外對折單邊裝訂)。 3.內容應包括: (1)計畫依據、目的。 (2)計畫期程、實施地點。 (3)實施方式及項目。 (4)經費總額、來源、科目、預算明細及說明。 (5)歷年成果、預期績效。 (6)相關圖表、照片。 (四)協辦單位合作契約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認 簽章)。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七、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始進行複審。申請案經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如為第三點之特殊情形,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得先提請本處審 核小組複審,若未於計畫完成日前補正文件者。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各項資格符合,惟所提申請為跨年度計畫,於申請補助當年度預算已 用罄時,提請本處審核小組複審,經審核通過者,得納入翌年度補助 辦理。
  • 八、為辦理申請案件之複審事宜,本處得設置審核小組,由處長擔任召集 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秘書、技正、主任、組長及隊長擔任小組 成員,共計十一人。
  • 九、複審若有爭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過半數通過議決。議決案 移由業務承辦單位據以專簽奉處長核定後正式函覆申請補助單位。
  • 十、申請計畫之期日及地點有所重複者,以書面申請日期為準,先申請者 具優先補助資格,後申請者具候補辦理資格。但經審核結果不符合補 助要件或逕予駁回者,不在此限。
  • 十一、獎勵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及執行 成果報告一式三份。
  • 十二、申請支付補助款項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 十三、申請支付補助款項時,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 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 情形,須由申請補助單位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提出說明,由各 機關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 十四、申請補助單位申請支付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五、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 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二)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未依修正計畫確實執行並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限履 行。 (五)未配合本處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六)申請計畫內各項活動如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個人造勢,顯有違反規 定者。 (七)申請補助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律規定。 申請補助單位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處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 其申請或停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