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本市機關學校、社團 法人或個人,配合政策推廣相關動物防疫、檢疫及動物保護措施或議 題,舉辦各類活動、學術研討、國際交流或文宣教材開發等,共同締 造人與動物和諧關係,酌予獎勵補助經費,並依公開、公正、公平原 則,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獎勵補助對象:計畫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本市機關學校。 (二)依法登記之動物保護、防疫檢驗等相關社會團體、公會、協會或財 團法人。 (三)無前列各款條件,惟所提計畫有助於相關政策推廣績效,經本所審 核小組審議通過者。
- 三、申請獎勵補助應於事實發生三十天前以書面為之。但配合本府產業發 展局或本所辦理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時應註明擬申請獎勵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計畫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認 簽章)。 (二)計畫書一式三份,應依公告範例格式(附件一、附件二)書寫填報 ,其中一份需經計畫主持人簽章或機關單位用印,其範例格式由本 所網站下載。 1.採用A4直式橫書,中文採用標楷體十四號字,外語需附中文對 照。 2.附圖、表採用A4直式或A3橫式(圖面朝外對折單邊裝訂)。 3.內容應包括: (1)計畫依據、目的。 (2)計畫期程、實施地點。 (3)實施方式及項目。 (4)經費總額、來源、科目、預算明細及說明。 (5)歷年成果、預期績效。 (6)相關圖表、照片。 (三)協辦單位合作契約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認 簽章)。
- 五、申請文書需經本所業務承辦單位依初審表 (如附件三 )辦理初審,並 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所提計畫內容顯有違法、與本所政策無關或相違背者,逕予駁回。 (二)應檢附文件齊備者,提請本所審核小組複審。但所應檢附文件應補 正者,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逕予駁回。 (三)各項資格符合,惟所提申請為跨年度計畫,於申請補助當年度預算 已用罄時,提請本所審核小組複審,經審核通過者,得納入翌年度 補助辦理。 (四)配合本府產業發展局或本所辦理,所應檢附文件應補正者,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但計畫書得先提請本所審核小組複審,惟相關文件應 於活動辦理前補正。
- 六、獎勵補助項目,以符合本所相關政策者為限,其餘項目由主辦單位自 籌經費為原則。獎勵補助額度由審核小組審議報請所長核定,計算幣 別以新臺幣為準,其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加班費、講師費、酬勞費等為限,每 人每日最高不得超過兩千元,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 ,如超過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者,由業務承辦單位初審建議書,提 請本所審核小組核定。 講師費、顧問酬勞費標準,依本府規定辦理。 (二)業務費:以實際辦理計畫內容項目核實補助,惟下列項目請依規定 辦理。 1.餐飲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誤餐及協辦參與活動人員為限,每 人每日最高不得超過二百元,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十 。 2.旅運車馬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器械設備、動物搬運為限, 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十五。 3.雜支:以實際辦理計畫臨時開支為限,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 百分之五。) (三)獎勵費:以實際義務參與活動有功團體或人員為限,團體最高一萬 元,個人最高一千元,並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百分之三。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經本所審核小組專案同意者,不受前項 第一款規定限制,另依據「各機關邀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 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範圍內辦理。
- 七、獎勵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一式三份。 未依規定提送或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取消翌 年度補助資格,其中關於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及虛報浮報之經費, 並予追繳,相關經費核銷需依據政府採購法、預算法、會計法、審計 法及臺北市政府相關經費使用核銷規定辦理。
- 八、本所審核小組由所長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副召集人,本所技正、課 長及會計擔任小組成員,共計七人。
- 九、複審若有爭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過半數通過議決。議決案 移由業務承辦單位據以專簽奉所長核定後正式函覆申請單位。
- 十、申請單位或個人提擬計畫期日、地點衝突時,以書面申請日期為準, 先申請者具優先補助資格,後申請者具候補辦理資格。但經審核結果 不符合補助要件或逕予駁回者,不在此限。
- 十一、申請計畫內各項活動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個人造勢,顯有違反規 定者,得取消獎勵補助。
- 十二、申請計畫內各項活動並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若有違法情事或 損及本所名譽者,取消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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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770451700號公告修正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