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動字第09971247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 (原名稱: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獎勵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
  •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本市機關學校、社團法人 或個人,配合政策推廣相關動物防疫、檢疫及動物保護措施或議題, 舉辦各類活動、學術研討、國際交流或文宣教材開發等,共同締造人 與動物和諧關係,酌予獎勵補助經費,並依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獎勵補助對象:計畫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本市機關學校。 (二)依法登記之動物保護、防疫檢驗等相關社會團體、公會、協會或財 團法人。 (三)無前列各款條件,惟所提計畫有助於相關政策推廣績效,經本處審 核小組審議通過者。
  • 三、當年度申請期限為該年度 1 月 1 日至 11 月 1 日止,申請獎勵 補助應於事實發生三十天前以書面為之。但配合本府產業發展局或本 處辦理者,不在此限。
  • 四、同一單位該年度以核准 1 案為限,且受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本處獎勵 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申請單位自籌款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惟配合本府或本處政策辦理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時應註明擬申請獎勵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認 簽章)。 (三)計畫書一式三份,應依公告範例格式(附件一、附件二)書寫填報 ,其中一份需經計畫主持人簽章或機關單位用印,其範例格式由本 所網站下載。 1.採用A4直式橫書,中文採用標楷體十四號字,外語需附中文對 照。 2.附圖、表採用A4直式或A3橫式(圖面朝外對折單邊裝訂)。 3.內容應包括: (1)計畫依據、目的。 (2)計畫期程、實施地點。 (3)實施方式及項目。 (4)經費總額、來源、科目、預算明細及說明。 (5)歷年成果、預期績效。 (6)相關圖表、照片。 (四)協辦單位合作契約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認 簽章)。
  • 六、申請文書需經本處業務承辦單位依初審表(如附件三)辦理初審,並 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所提計畫內容顯有違法、與本處政策無關或相違背者,逕予駁回。 (二)應檢附文件齊備者,提請本處審核小組複審。但所應檢附文件應補 正者,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逕予駁回。 (三)各項資格符合,惟所提申請為跨年度計畫,於申請補助當年度預算 已用罄時,提請本處審核小組複審,經審核通過者,得納入翌年度 補助辦理。 (四)配合本府產業發展局或本處辦理,所應檢附文件應補正者,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但計畫書得先提請本處審核小組複審,惟相關文件應 於活動辦理前補正。
  • 七、獎勵補助項目,以符合本處相關政策者為限,其餘項目由主辦單位自 籌經費為原則。獎勵補助額度由審核小組審議報請處長核定,計算幣 別以新臺幣為準,其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加班費、講師費、酬勞費等為限,每 人每日最高不得超過兩千元,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 ,如超過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者,由業務承辦單位初審建議書,提 請本處審核小組核定。講師費、顧問酬勞費標準,依本府規定辦理 。 (二)業務費:以實際辦理計畫內容項目核實補助,惟下列項目請依規定 辦理。 1.餐飲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誤餐及協辦參與活動人員為限,每 人每日最高不得超過二百元,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十 。 2.旅運車馬費:以實際辦理計畫人員、器械設備、動物搬運為限, 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十五。 3.雜支:以實際辦理計畫臨時開支為限,並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額 百分之五。) (三)獎勵費:以實際義務參與活動有功團體或人員為限,團體最高一萬 元,個人最高一千元,並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百分之三。邀請國外專 家學者相關費用,經本處審核小組專案同意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 定限制,另依據「各機關邀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 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範圍內辦理。
  • 八、獎勵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一式三份。 未依規定提送或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取消翌 年度補助資格,其中關於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及虛報浮報之經費, 並予追繳,相關經費核銷需依據政府採購法、預算法、會計法、審計 法及臺北市政府相關經費使用核銷規定辦理。
  • 九、本處審核小組由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本處秘書、 技正、組、隊長及會計擔任小組成員,共計十一人。
  • 十、複審若有爭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過半數通過議決。議決案 移由業務承辦單位據以專簽奉處長核定後正式函覆申請單位。
  • 十一、申請單位或個人提擬計畫期日、地點衝突時,以書面申請日期為準 ,先申請者具優先補助資格,後申請者具候補辦理資格。但經審核 結果不符合補助要件或逕予駁回者,不在此限。
  • 十二、申請計畫內各項活動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個人造勢,顯有違反規 定者,得取消獎勵補助。
  • 十三、申請計畫內各項活動並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若有違法情事或 損及本處名譽者,取消獎勵補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