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產業之整體規劃與發 展策略,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文化發展契機,以因應全球化潮流下之城市文化競 爭,促進城市文化生活蓬勃發展,特設臺北市文化產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市長兼任,本府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文化 局及觀光傳播局之首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文化局遴薦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遴薦, 陳請市長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文化產業整體規劃與發展政策及策略。 (二)整合本府與民間資源,活絡本市文化活動。 (三)協調本府相關局處各項文化產業發展計畫。 (四)協助及輔導本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五)其他與本市文化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事宜。
- 四、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並依任務需要設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專業組:負責文化產業相關政策研究、產業平台、人才培育、通路行銷、資金取 得等產業輔導與媒合及本會決議交辦事項。 (二)行政組:負責本會幕僚作業、執行本會決議事項、處理協調小組協調事宜、政策 及法規鬆綁研究、與中央或其它地方政府協商及協助專業組需府內協助事宜。 前項行政組相關業務由文化局辦理並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專業組相關業務文化局得委託 專業機構辦理,負責經費支應與督導。
- 五、本會下設協調小組,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執行祕書擔任副召集人,並由本府財政 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消防局、觀光傳播局及法規 委員會指派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組成,專責協助本會進行跨局處協調工作;並 得視個案性質邀請相關專家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及邀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本府局處代表組 成專案小組。
- 六、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主持時,依序由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11
(廢) 臺北市文化產業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11412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