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產業之整體規劃與發 展策略,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文化發展契機,以因應全球化潮流下之城市文化競 爭,促進城市文化生活蓬勃發展,特設臺北市文化產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文化產業整體規劃與發展政策及策略。 (二)整合本府與民間資源,活絡本市文化活動。 (三)協調本府相關局處各項文化產業發展計畫。 (四)其他與本市文化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事宜。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 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八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建設局 局長、交通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及新聞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及邀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本府局處代表組 成專案小組。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 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文化局指派人員兼任,襄助執行長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六、本會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七、本會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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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11
臺北市文化產業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22573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