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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北市警刑贓字第102306704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2年4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當舖業法第四條第十項、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 設立許可辦法、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府警刑字第九一一二O三六二O號公告 受權辦理及確保當舖業之申請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審核及抽籤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 二、申請籌設之人口數,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當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公佈之統計數據為準。 但前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籌設標準部分,併入第二年計算。
  • 三、人口數達本要點第二點增設標準時,即於當年八月份辦理公告籌設事宜,於公告受理期 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四、申請籌設經本局審核其補正者,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得參 與抽籤。
  • 五、本局審核完畢後,應依公告辦理公開抽籤,並發給籌設同意書。但未中籤者本次申請籌 設資格不予保留。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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