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有效且公平執行菸酒管理法第 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係考量報紙、雜誌、圖書之違規次數及則數等因素而訂定。
- 三、本基準所稱次,其定義如下: (一) 報紙:以日為單位。 (二) 雜誌:以期為單位,含出版二冊以上者。 (三) 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為單位。
- 四、本處執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罰條款 裁罰類型 裁罰 對象 第一次 違規之 處分 第二次 違規之 處分 第三次 違規之 處分 第四人 (含 ) 以後違規 之處分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報紙 、雜 誌、 圖書 事業 建反 第三 十七 條規 定刊 載武 廣告 者, 由地 方新 聞主 管機 關處 新臺 幣十 萬元 以上 五十 萬元 以下 罰鍰 ,並 通知 限期 改正 ,逾 期未 改正 者, 得按 次速 續處 罰。 1 處新臺 幣十萬 元以上 五十萬 元以下 罰鍰。 2 通知限 期改正 ,逾期 未改正 者,得 按次連 續處罰 。 違規 報紙 、雜 誌、 圖書 事業 。 第一則 罰鍰新 臺幣十 萬元 第二則 加罰新 臺幣三 萬元整 。 依序類 推,合 計最高 以新臺 幣五十 萬元整 為限。 第一則 罰鍰新 臺幣二 十萬元 整。 第二則 加罰新 臺幣六 萬元整 。 依序類 推,合 計最高 以新臺 幣五十 萬元整 為限。 第一則 罰鍰新 臺幣三 十萬元 整。 第二則 加罰新 臺幣九 萬元整 。 依序類 推,合 計最高 以新臺 幣五十 萬元整 為限。 依前三次增 加之比例增 加罰鍰金額 ,合計最高 以新臺幣五 十萬元整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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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09330662400號函發布自93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