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為確 保電腦相關設備安全、提昇通訊網路效能、加強應用系統與資 訊作業管制及維護資訊機密,依據「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電腦設備、資通訊網路、應用系統、資訊安全,定 義如下: 1.電腦設備:指電腦主機、伺服器、個人電腦、電腦週邊設備 、資訊軟體、電腦機房等相關資訊軟硬體設施。 2.資通訊網路:指傳輸本局電腦應用之數位式資訊軟硬體設備 ,如網路伺服器、路由器、數據機、線路、網路介面卡等。 3.應用系統:指為配合業務需求所發展之資訊系統,包括應用 系統程式、系統文件、資料檔案等。 4.資訊安全:指資訊軟硬體設備管理、資訊應用、資料儲存、 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及防毒等公務資訊安全相關業務。
- 二、電腦設備管理 (一)技術發展處應統籌規劃本局整體資訊作業環境之電腦軟硬體設 備、應用系統、資料庫、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規劃、採購、 分配、管理、使用、維護、教育訓練及備份等事宜並依訂定相 關作業程序及其職掌,於權責範圍內輔導各使用人員對電腦設 備之操作及採取適當維護措施。 (二)電腦機房應建立不斷電系統、空調系統、消防系統、環境監控 系統等設備,以保障機房設備安全,並指派專人管理、操作。 (三)電腦機房應加強門禁管制,除管理、操作人員外非經技術發展 處主管同意不得進入或操作設備。 (四)機房應有專人管理,監控機器設備,各項作業及狀況處理應詳 實紀錄,並定時陳核。 (五)電腦檔案應定期備份,異地存放並有專人管理,機密資料應另 行複製保管。 (六)電腦機房應加強各種災害防護措施,訂定緊急狀況處理程序、 復原計劃、裝置各種防護設備,操作人員應接受良好防災訓練 。 (七)存放於電腦機房外由各單位自行操作使用之資訊設備,由各單 位指派專人保管,負責清理及安全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接受 技術發展處督導。考量身心障礙者的作業需求,資訊設備的使 用環境,應由技術發展處負責協助建置。 (八)為確實掌握本局電腦媒體及資料使用狀況,對於磁碟、磁帶( 片)、光碟等儲存媒體使用,應加強其安全維護措施。 (九)機房主機系統、伺服器等儲存備份資料之媒體由技術發展處負 責保管。其餘各單位使用之個人電腦儲存資料媒體由各使用單 位負責保管;惟必要時可移請技術發展處協助管理,並以資源 集中向上為目標。
- 三、資通訊網路管理 (一)技術發展處應統籌規劃本局整體通訊網路及其系統之規劃、採 購、分配、管理、使用、維護、教育訓練及備份等事宜並訂定 相關作業程序及其職掌,於權責範圍內輔導各使用人員對電腦 設備之操作及採取適當維護措施。 (二)通訊網路必須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應依照電信法規相關規定 辦理。 (三)為達成本局電腦資源共享之目的,以發揮網路系統整體效能, 得按各單位需要設置區域網路(Local Area Network),各區 域網路系統裝置單位,應指定網路管理員負責網路日常維護及 聯絡事宜。 (四)本局利用公眾網路公佈、流通資料、傳送電子郵件或進行交易 連線作業,應有資訊安全措施。 (五)本局對外網路連線作業應加強安全控管,設置防火牆隔絕外界 入侵,建置身份識別、認證等安全設施,防止外界非法使用者 入侵以保護本局資訊安全。
- 四、應用系統管理 (一)為提供本局資訊作業相關應用系統發展及維護作業能有效進行 ,確保作業品質,對於應用系統發展單位權責劃分、發展階段 注意事項、工作人員權責劃分等事項應由技術發展處訂定相關 程序辦理。 (二)電腦應用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測試、維護及使用等均應 有嚴密管制;系統發展應分階段進行,每階段完成時,應提出 簡報、階段報告書及簽認單,經同意後方完成階段確認。 (三)應用系統發展應考量資訊安全問題,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 腦病毒危及系統安全;系統委外發展或資料委外建檔,應採取 安全管制措施,規範及限制廠商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 (四)應用系統之程式、文件檔案、報表及畫面應作版本管理,其修 訂及發行由系統維護人員負責辦理。 (五)對於程式、檔案、報表及畫面等之製作標準、規範說明等均由 技術發展處統籌辦理。
- 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為促進本局資訊業務健全發展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資訊安全 管理業務由技術發展處會同政風室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頒訂 資訊安全政策全局實施。 (二)政風室及技術發展處應組成資訊查核小組辦理資訊查核,以維 護本局資訊安全。 (三)查核人員為實施查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協 助說明,查核人員對機密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四)技術發展處應定期、不定期實施資訊安全演練及安全防護教育 訓練。
- 六、附則 (一)各單位及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要 點規定者依情節予以適當懲處。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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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技字第112302607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