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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捷人字第0923269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員工出勤管理,建立電腦感應卡制度,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全體員工(含約聘僱、技工、工支、駕駛),除局長、副局長及簽奉局長許可者外 ,每日出勤均須按規定時間親自刷卡,不得託代,如有託代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 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 三、本局辦公時間、國定紀念日或例假日除外,每日上午上班(八時至九時)、下午下班( 五時至六時以後)均需刷卡。
  • 四、本局同仁辦公時間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請假手 續者即視為曠職;但因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 此限。
  • 五、本局員工若非全日請假或臨時因公外出者,應於抵局或離局時刷卡。
  • 六、本局員工請假或休假,須經奉 准後並將假單送人事室登錄,始得離開工作崗位,如因 情形特殊(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 七、本局員工忘記攜帶感應卡者,請至人事室洽借臨時卡(一日為限),以辦理刷卡事宜。
  • 八、本局員工感應卡證遺失或毀損,應向人事申請補發,補發者須繳工本費,一年內申請補 發三次以上者,并予申誡乙次。
  • 九、本局員工於辦公時間內,應隨時佩戴感應卡,由各級主管人員督導,如未佩戴,經勸導 無效並態度惡劣者,酌情議處。
  • 十、為配合電腦感應卡作業需要,本局各單位主管對屬員各項差勤案件,應配合儘速處理。
  • 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列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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