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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人字第892281770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89年11月30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刷卡注意事項及使用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感應卡注意事項及使用須知)
  • 一、注意事項: 感應卡的保管 (一)感應卡請避免與其他有磁性之磁片(如簽帳卡、金融卡等),以免消磁。 (二)磁卡表面請勿損傷,沾灰塵或用熱水,沖淡劑,揮發油擦拭。 (三)請注意避免對感應卡照射長時間的日光、紅外線等,也注意不要照射微波,或接 近磁場。
  • 二、感應器操作須知:   (一)刷卡時間:     上午上班  八:00-九:00 下午上班  一三:00-一三:四0 下午下班  一七:00-二四:00 周六下班  一二:00-二四:00 (二)感應卡的操作: 1.站在感應器前三0公分,並持卡平面距感應器前五-十公分處刷卡。 2.確認綠燈亮且二秒後,刷卡動作方才完成。 3.感應卡片時請勿太貼近感應器,如非刷卡當事人請立於刷卡當事人身後三0公分 。 (三)操作正確與否的辨認:    1.操作正確時,感應器會顯示綠燈。   2.卡片已消磁時,則全部不亮燈。
  • 三、臨時卡的使用: 先至人事室辦理借卡手續,填妥相關資料,再由人事室依借卡員工所填資料建檔,俟由 中控室收刷卡紀錄過檔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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