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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捷資字第8921366200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尚稱本局)為確保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提 高電腦設備使用、管理、作業效能及設備安全,特依據本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 所局各工程處資訊管理要點」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伺服器設備: 執行本局管理資訊系統、辦公室自動化等相關資訊系統平台設備,包括作業系統 及資料庫系統。 (二)個人電機: 包括桌上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等。 (三)週邊設備: 包括與伺服器設備、個人電腦搭配使用之相關設備如磁帶機、磁碟機、印表機、 繪圖機及不斷電設備等。
  • 三、技術發展處之權責: (一)本局電腦設備之購置、布線、分配、管理及報廢,由技術發展處統籌規劃辦理, 並於權責範圍內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對電腦設備採取安全維護措施。 (二)負責電腦設備編號,建立電腦設備管理資抖庫,掌握各單位電腦設備使用狀況。 (三)建置各單位電腦系統、相關軟體及週邊設備統一使用環境。 (四)統籌本局電腦設備保養及維護相關事宜。 (五)提供電腦設備之使用及支援服務。 (六)不定期會同各單位檢討電腦設備使用狀況,並據以辦理它腦設備請購及分配作業 。 (七)依據各單位資訊業務及電腦設備使用現況,統籌調度電腦設備。
  • 四、使用單位之權責: (一)每部電腦設備均須指定保管人,負責安全防護作業並辦理下列事項: 1.保持它腦設備整潔,並於下班後注意關閉其電源。 2.定期清理它腦磁碟機檔案,提高磁碟機使用效率。 3.依據「電腦設備故障報修程序」辦理電腦設備故障報修事宜。 4.嚴禁使用來歷不明軟體,以免感染電腦病毒。 5.安裝本局制式防毒軟體,發現病毒應即向資訊中心提報,追蹤來源並徹底消毒。 (二)本局各部門之資訊作業聯絡人,負責個別部門資訊設備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 1.協助同仁正確使用電機設備。 2.協助及審查電腦設備之申請、管理及維護事宜,依本局「電腦設備暨套裝軟體申 請流程」辦理。 3.協助電腦設備保管人依「電腦設備故障報修程序」辦理設備報修事宜。 4.統籌單位內部電腦設備使用事宜,提供單位主管有關電腦設備請購、調度、分配 及報廢建議。 5.辦理其他電腦設備管理相關事宜。 (三)各工程處資訊小組負責與技術發展處聯絡資訊作業相關事宜,並辦理下列事項: 1.統籌工程處資訊作業事宜。 2.辦理電腦設備之請購、布線、調度、分配與報廢等管理事宜。 3.負責電腦設備維修事宜。 4.提供電腦設備使用及支援之服務。 5.辦理其他電腦設備管理相閒事宜。 (四)電腦設備使用者注意事項: 1.使用者應依照資訊中心建置之個人電腦使用環境,並在指定目錄內儲存資料和發 展程式。 2.使用者應經常保持電腦設備及週圍環境之整潔,並愛惜使用。 3.超過一小時以上(如中午休息時間)不使用個人電腦或週邊設備時,應將設備電 源關閉。 4.存放於個人電腦重要資料應由資料所有人自行備份妥善保存。 5.機密性資料不得存放公用之個人電腦內,應個別備份保存。 6.因作業需要使用特定它腦週逆設備時,請依電腦設備使用申請相關程序辦理。
  • 五、伺服器設備管理 (一)資訊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工設置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系統管理員及操作員,其 職掌如下: 1.系統管理員: (1)管制電腦系統使用權,負責系統帳號及通行碼之建立、更改及撤銷。 (2)操作環境的建立與修改。 (3)依作業特性、使用頻率、遞增量規到磁碟容量。 (4)依業務需求建立備份作業計畫,定期備份重要資料,以維護資訊安全。 (5)監督伺服器設備及週邊設備使用狀況,定期陳報資訊主管作為擴充及調整資 源之參考。 (6)指導使用人員使用伺服器設備。 (7)分析檢討設備使用狀況並調整效能。 (8)研判、排除故障及效能分析。 (9)建立緊急事故應變計畫及復原計畫,並定期演練。 2.資料庫系統管理員: (1)管制資料庫系統使用權,負責資料庫系統帳號及通行碼之建立、更改及撤銷 。 (2)資料庫系統架構的建立與修改。 (3)監督資料庫系統之使用狀況,定期陳報技術發展處主管作為擴充及調整資源 之參考。 (4)依使用者需求建立備份作業程序。 (5)故障研判、分析及排除。 (6)調整資料庫系統效能,指導應用系統發展人員使用應佣系統程式參數及指令 。 3.操作員: (1)負責伺服器開關機作業。 (2)監控伺服器控制台螢幕訊息,採取適當措施。 (3)處理伺服器例行性作業,包括列印報表、執行定期備份及解決疑難。 (4)電腦機房環境設備監控、檢查及清潔維護。 (二)凡具有主機伺服器等設備之單位均須設置系統管理員,負責設備之管理、操作環 境之建立與修改、建立備援作業,並隨時與技術發展處保持連繫。 (三)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系統管理員等其有系統管理最高權限者、掌理重要技術及作 業控制之人員應審慎評估授權,並建立名冊加強安全管控。 (四)重要資訊系統管理、維護、設計、操作人員應適當分工,分散權責,建立制衡機 制,實施人貝輪調及人力備援制度。
  • 六、作業系統管理 (一)作業系統之建置由資訊中心執行,初次建置完成後,應備份完整之參數檔、啟動 檔等各項系統管理檔案並嚴加管制。 (二)作業系統版本更新由資訊中心執行,系統管理員應於事前做好效益評估及各項作 業準備工作。對於系統管理檔案參數之修正,若涉及疫更應用系統環境者,應事 先評估後實施,並將最新資抖存檔備份管制。 (三)作業系統為考量資料安全,應定期做好各項備份工作。 (四)作業系統資源之使用分配原則為連線作業使先、批次作業次之。 (五)對於較耗費電腦系統時間之作業應遵守系統管理員安排,將電腦作業移至其他適 宜時段執行。 (六)本局各單位因作業需要使用伺服器設備者,應填寫「電腦作業申請單」,經技術 發展處同意後,由資訊中心負責建立帳號、通行碼,並通知使用單位啟用。 (七)應用系統發展完成後應即列入程式庫管制,所有列管之應用系統程式維護、更新 、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均須經主管核定,填具「電腦作業申請單」,通知系統管 理員開啟程式庫進行異動作業。
  • 七、伺服器設備使用人員權限管理 (一)使用人員首次被授權使用電腦系統時,應填寫「電腦作業申請單」,知會資料歸 屬單位核定使用應用系統權限等級,轉知資訊中心建立帳號,使用人員取得帳號 及通行密碼後應安為保管安全, 密碼有洩漏之虞應立即更新,密碼使用 期限最 長不得逾六個月。 (二)使用人員使用電腦設備之權限,應以執行法定任務所必要為限,不得有逾越權限 之行為,其權限由資料歸局單位會同資料中心核定之。 (三)使用人員應遵守系統管理員指示執行電腦系統,違反操作指示者,應拒絕其使用 ,即逕行結束使用者作業,並追究孩使用者行為。 (四)使用人員離(休)戰時,應由核人員所屬單位立即通知資訊中心取消其使用電腦 系統所有權限,並列為堆(休)職人員必要手續。 (五)使用人員職務調整或調動時,所屬單位應依其職務調整系統使用權並立即通知資 訊中心配合更新授權。 (六)使用人員應由所屬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指派工作及任務時慮審慎考量其適任性, 並不斯進行考核。對於具有存取機密性或敏感性資訊之人員亦應加強評估及考核 。
  • 八、資料庫系統管理 (一)資料庫系統建置或版本更新由技術發展處執行之,執行完成後,應備份系統參數 設定檔案並嚴加管制。 (二)資料庫系統版本更新時,資抖庫系統管理人員應事前做整體系統效益評估,各應 用系統負責人應配合進行更新前後應用系統之相容性測試,以確定資料及系統程 式轉換無誤。 (三)資料庫系統之資抖安全作業,應定期做好各項備份工作,版本更新前,資料庫系 統管理人員應再作備份磁帶以防萬一。 (四)應用系統之安裝、管理及維護如涉及資料庫系統環境變動時,由資料庫系統管理 人員負責實施,各應用系統負責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五)系統開發、維護及測試所需之系統空間,由應用系統負責人規劃及維護,並交由 資料庫系統管理人員列管。 (六)應用系統需使用資料庫系統時,由應用系統負責人規劃資料庫系統空間及相關參 數,填寫電腦作業申請單,提供系統管理員及資料庫系統管理員建立使用環境, 列入應用系統管理。 (七)應用系統版本更新時,對於資料庫系統之影響,應用系統維護人員應事前就整體 系統做效益評估,並且配合進行該應用系統更新前後之相容性測試,以確定資料 及應用系統程式轉換無誤。
  • 九、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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