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為確實掌握本局電腦媒體使用 狀況並加強其安全維護,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資訊管理要點」 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補充規定以本局電腦媒體之申請、使用管理及安全防護為範圍。所稱之電腦媒體包括 磁帶、光碟片等。
- 三、電腦媒體之請購及管理由本局各機關技術發展處(資訊小組)統籌辦理。 電腦媒體之申請,由使用者就其業務需求,依本局「電腦用品申請流程」辦理。
- 四、電腦媒體之使用管理 (一)儲存伺服器設備資料之電腦媒體由系統管理人負責保管。儲存個人電腦資料之電 腦媒蝕由各單位使用者負責保管。 (二)保管人應於電腦媒體上標示製作日期、資料內容、保存期限等相關資訊。但使用 者得基於安全理由,以不明顯方式標示資料內容。 (三)系統管理人負責將所保管之電腦媒體編定號碼,建立電腦媒體管理資料庫,掌握 其使用狀況。
- 五、電腦媒體之安全防護及使用注意事項 (一)儲存重要資料之磁帶,應打開防寫設定,以防止誤寫。 (二)電腦媒體應依製造廠商提供的保存規格,存放在安全的環境。 (三)設置第二媒體室,增加電腦媒體之安全性。 (四)每月定期將所做之全系統備份電腦媒體,運送至第二媒體室存放。 (五)儲存重要資料之電腦媒體不再繼續使用時,應將其內容資料清除或銷毀。 (六)儲存重要資料之電腦媒體應注意安全防護,以防止洩漏或不法及不當的使用。
- 六、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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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技字第09232673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