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09639346600號函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為辦理「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畫)進用人員之 管理考核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約用病房助理」係指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綜合醫院『約用病 房助理』招募計畫」(以下簡稱招募計畫)錄取、訓練、試用合格之人員。 招募計畫錄取之儲備人員,經約用病房助理各用人機關於候用期間內,以書面通知遞補 、訓練合格者,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 三、約用病房助理之管理、考核,由各用人機關負責執行。
  • 四、約用病房助理負有絕對保守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辦事務,均不 得洩露,離職後亦同。就新聞發布相關事務方面,未得直屬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 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內容或機關事務之談話。 約用病房助理應於正式進用當日填具「保密切結書」(如附件一)送交用人機關政風室 ,若逾時未繳交,視同未到職。
  • 五、約用病房助理不得兼任其他院內、外一切職務,惟因執行職務所需,且未兼領其他津貼 ,經所屬機關首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 六、薪資待遇暨福利事項: 約用病房助理之薪資依試辦計畫所列之薪資標準支給,除(大、小)夜班費、年終獎金 或試辦計畫所列之其他相關津貼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加給或補助。 約用病房助理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等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協 會法或其他人事法令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惟依試辦計畫之規定,得比照約聘、僱人員 辦理離職儲金提撥但不得申請國內休假、交通補助費暨開立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專戶。
  • 七、新進人員之一般行政管理訓練得比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進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之內 容辦理。 新進人員之工作專業訓練,其相關訓練辦法於該類人員進用前,由用人機關簽報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核定後實施或由衛生局視訓練需求統一訂定。 新進人員訓練期間視同試用期間,訓練不合格者視同試用不合格,不得進用。
  • 八、各用人機關依訓練結果暨任職意願彙整造具「000(機關全銜)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 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進用名冊」(附件二)一式五份陳判簽奉 機關首長 核准後,一份留存檔案室,另五份分送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辦理薪資待 遇、福利、給假及工作考核等相關事宜。並以書面通知列冊人員。
  • 九、經各用人機關通知正式進用者,應於報到當日至該機關人事室依機關所屬新進人員報到 流程辦理報到手續,並簽訂進用契約(如附件三)。 前項人員未於指定日期完成辦到手續,除事先向用人機關報備獲准外,視同放棄任職資 格,所餘缺額,於試辦計畫期間,得依本要點第一點第二項之規定遞補。 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辦 理離職手續、繳交領用公物完畢者,始得離職。
  • 十、約用病房助理之工作考核得比照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自試辦計畫終止之日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