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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09639346600號函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管理考核要點」第七 點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 二、本要點所稱之受訓人員係指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綜合醫院『約用病房助理』 招募計畫」(以下簡稱招募計畫)正額錄取之人員。 招募計畫錄取之儲備人員,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於候用期間內以書 面通知遞補者,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 三、本要點所稱之訓練辦理機關,係指經衛生局委託辦理「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以下 簡稱約用病房助理)訓練之特定所屬機關;所稱訓練執行機關係指約用病房助理各用人 機關。
  • 四、訓練執行機關依本要點辦理之訓練類別如下: (一)學科訓練: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訓練完畢施以學科測驗,成績及格者方得參加術 科訓練。 (二)術科訓練:以實習方式進行;實習期間由指導人員依「術科訓練評分表」,評分 即為術科考試成績。
  • 五、各類別之訓練期間、課程內容、時數、考試科目及「術科訓練評分表」由訓練辦理機關 擬定,報衛生局核定後實施。
  • 六、訓練執行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當日比照「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約 用病房助理管理考核要點」第八點之規定,造具參訓人員名冊以資列管,並於人員異動 時適時更新。
  • 七、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領取月薪,惟非經訓練執行機關核准,不得申報加班或補休。
  • 八、各類別訓練之考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皆及格者始為訓練及格,學科訓練不及格者以補考一次為限,經補 考仍未及格者不得參加術科訓練並予退訓。 術科訓練不及格者得參加術科補充訓練乙次。經術科補充訓練完畢評分仍未合格者應予 退訓。
  • 九、學、術科訓練合格者,由衛生局授以「病房助理訓練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之格式由訓練辦理機關設計,經衛生局核定後由該機關統一製作。
  • 十、受訓人員之訓練費用由各訓練執行機關自行負擔。 結業證書之設計、製作等費用由各訓練執行機關依其進用約用病房助理之員額比例共同 分擔。
  • 十一、受訓人員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擔任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之資格。 前項人員於領證之日仍在職者,視同試用合格。
  • 十二、本要點自試辦計畫終止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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