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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226005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所屬各局、處、直屬委員會及中心(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定期通盤檢討其主管之法規及行政規則,以貫徹地方自治及落實保障人權,依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法規研修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推動小組職掌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年度整理計畫與工作進度之審核事宜。 (二)本府各機關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立法政策或法制再造之指導、推動事宜。 (三)本府各機關執行本推動小組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決議之督促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研究推動事項有關事宜。
  • 三、本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 委員擔任;其餘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府下列機關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本府民政局。 (三)本府教育局。 (四)本府工務局。 (五)本府交通局。 (六)本府社會局。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 召集人並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具有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之。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府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出席會議。
  • 四、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推動小組有關事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派員兼任之。   本推動小組有關會議提案及其相關幕僚作業,得洽請本府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 五、本推動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六、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以實際開會之月份按月支領兼職交通費。
  • 七、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法規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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