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為受理電腦遊戲分級疑義之審查,特依據臺北市 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申請資格:依法登記領有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腦遊戲業。
- 三、申請審查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四)電腦遊戲分級疑義光碟片拷貝十六份。
- 四、審查作業程序: (一)新聞處收受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已經完成審查之電 腦遊戲,再提出審查者,除能確定與前經完成審查者非同一遊戲內容,應敘明理 由逕予退件。 (二)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派員到場,攜帶審查所需設備,現場操作展示受審查之內 容,並負責解說或詢答,提供審查委員參考。 (三)審查案件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進行審查。 (四)審查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五)審查結果,新聞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查之決議不服者,得自收到 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依原申請程序規定申請複審,但以一次為限。
- 五、申請費用: (一)每一件電腦遊戲分級審查費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二)其收取方式由新聞處依規定辦理。
- 六、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申請審查之電腦遊戲業之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者。 (二)委員與申請審查之電腦遊戲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五親等內之血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審查之電腦遊戲業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 係者。 (四)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請審查之電腦遊戲業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七、完成審查之遊戲名稱及資料,新聞處應上網公告供查閱。
- 八、審查作業所需經費,由新聞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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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2003
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09230226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2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