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新一字第09330016500號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作業程序)
  •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為受理電腦遊戲分級疑義之審查,特依據臺北市 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申請資格:依法登記領有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資訊休閒業。
  • 三、申請審查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四)電腦遊戲分級疑義光碟片拷貝十六份。
  • 四、審查作業程序: (一)新聞處收受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已經審查確定之案 件,再提出申請者,除能確定其內容經實質修改者外,應敘明理由逕予退件。但 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派員到場,攜帶審查所需設備,現場操作展示受審查之內 容,並負責解說或詢答,提供審查委員參考。 (三)電腦遊戲之分級,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四)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五)審查結果,新聞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查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 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複審,但以一次為限。
  • 五、申請費用: (一)每一件電腦遊戲分級審查費為新台幣六千二百元。 (二)其收取方式由新聞處依規定辦理。
  • 六、審查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審查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申請審查事件之負責人、董事、監 察人或經理人者。 (二)審查委員與該申請審查事件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五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審查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申請審查事件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審查委員就該申請審查事件現為或曾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代理人 或輔佐人者。
  • 七、完成審查之遊戲名稱及資料,新聞處應上網公告,以供查閱。
  • 八、審查作業所需經費,由新聞處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