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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工公字第8920014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89年9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接受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或私人 捐贈其所有位於本市之樹木,特訂定本要點。
  • 二、前點樹木之捐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公園處 ) 。
  • 四、公園處於接獲樹木捐贈之申請後,應即派員至現場勘查,並擬訂移植 計畫,提報公園處樹木捐贈審議小組審核,於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是否 同意接受捐贈。 前項勘查及移植計畫詳如附表。 公園處辦理第一項之行政作業,須於接獲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 五、公園處樹木捐贈審議小組,成員計十三名;由公園處處長為召集人, 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成員由科室主管及相關技術人員擔任。 前項樹木捐贈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提供意見。
  • 六、本府同意接受捐贈之樹木,應以生長良好、得以移植且可供綠化美化 環境者為原則。
  • 七、樹木經本府同意接受捐贈,並移植至公有土地內者,由公園處負責移 植並支應相關之費用。
  • 八、公園處對於移植樹木應善盡維護責任。但如因工程緊急,而未能對樹 木做斷根處理、移植季節不適宜或其他因素,致樹木未能存活者,捐 贈人不得異議。
  • 九、接受捐贈之樹木,其移植地點以本市公園、綠地、苗圃、公園保留地 為優先,或由公園處負責接洽其他機關、學校,移植於本市公有土地 內。 公有土地不敷使用者,公園處得轉介私人機構、團體或私人提供其位 於本市之土地接受捐贈,捐贈人不得異議,相關移植作業由受贈人負 責,並負擔費用。
  • 十、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實施。 臺北市政府接受樹木捐贈勘查及移植計畫
    基 地 位 置 基地周邊 出入狀況
    捐贈機關或個人 聯絡電話
    樹木種類及規格
    生長狀況
    建議移植方式
    遷移工程費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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