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 及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
- 三、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 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各 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 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 費。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但未達單位面積者 ,其補償費以實際查估之數量計算之。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費; 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費。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補償費。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 之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 價,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補償單價,以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為基期,需 用土地人於辦理查估補償時,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農作物生 產所付物價指數調整之。
- 四、農作改良物有兼種情形者,應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 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 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費 ,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 五、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 (一)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算。 (二)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自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
- 六、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 七、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 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 償。
- 八、需用土地人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 者,應由所有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 之確實時間。
- 九、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 十、農作改良物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者,需用土地人得依當 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 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 十一、徵收用地範圍內之農作改良物,以補償一次為限,其於查估後新植 、改植或改接者,一律不予補償。
- 十二、照價收買、土地重劃或終止耕地租約時,其農作改良物得比照本查 估基準辦理勘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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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地價字第110600134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0年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