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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一字第8903744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機關組織功能,並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 範本府組織編制作業,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於本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但警察、消防及醫院等機關除外。
  • 三、本府各一、二級機關名稱,應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本府一級機關: 1.機關組織型態屬業務性質者,以局稱之。 2.機關組織型態屬輔助性質者,以處稱之。 3.機關組織型態屬委員會性質者,以委員會稱之。 (二)本府二級機關以處、隊、所、中心定之。 前項機關,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 五、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法源。 (三)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四)權限及職掌。 (五)本機關設置職稱、單位名稱及所屬機關名稱。 (六)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七)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 六、本府各機關員額分配: (一)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區公所之員額,由本府於總員額內分配之。 (二)本府二級機關之員額,由一級機關就本府所分配之員額數內分配之。 (三)本府於會計年度開始編列預算員額時,得視各機關之業務情形,核減其編列預算 員額數。 (四)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用人年增率須依據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辦理;本府新增員額分配原則如下: 1.第一優先:市長市政白皮書規劃之市政建設所需人力,並經批示有案者。 2.第二優先:法律規定本府須興辦事項且本府各機關無法以現有人力因應調整者。 3.第三優先:各機關確因業務成長,現有人力無法因應,並經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 組審議通過者。
  • 七、本府各機關組織編制案件審議原則: (一)機關組織部分: 1.新設機關或單位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1)業務與現有機關或單位重疊者。 (2)業務可由現有機關或單位調整辦理者。 (3)業務性質可由民間辦理者。 2.各機關或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1)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2)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3)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 (4)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5)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6)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二)機關員額部分: 1.各機關增置人力,須依本府函頒「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作業規定」檢討辦理。 2.各機關凡新增人力、新設機關或單位,須先行評估每一職位工作量及工作性質後 ,就本府所分配該機關之員額數中,調整運用,再行報府核辦。 3.各機關資訊人力之設置,應先依據行政院函頒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 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檢討機關資訊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避免本府人力成長。 4.現有約、聘僱人員如係辦理機關經常性業務,應檢討由編制人力擔任,約聘僱人 員以相對出缺及出缺不補方式逐年消除。
  • 九、本作業原則如有未臻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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