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作業原則以本府各一、二級機關為適用範圍,不含醫院、事業機構及各級學校、幼兒 園。
- 三、本府各一、二級機關名稱如下: (一)本府一級機關: 1.機關組織職掌屬業務性質者,以局稱之。 2.機關組織職掌屬輔助性質者,以處稱之。 3.機關組織職掌屬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以委 員會稱之。 (二)本府二級機關以處、大隊、所、中心定之。 前項機關,依法令規定或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 四、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四)一級單位名稱及職掌事項。 (五)本機關設置職稱。 (六)有所屬機關者,其名稱。 (七)首長出缺及代理程序。 (八)機關會議組成及運作方式。 (九)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權限。 (十)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 六、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應從機關組織及業務構面覈實檢討各項組織業務運作情形, 並據以辦理組織調整及員額規劃配置事宜,其檢討程序如附件一。
- 七、各機關釐清組織屬性及業務權責後,應檢討所轄核心業務,覈實審酌員額配置之合理性 ,其檢討程序如附件二
- 八、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應檢附訂定(修正)案總說明、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及編制對 照表,如涉及請增員額應檢附成本效益規劃書,俾供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審議。 前項所稱訂定(修正)案總說明、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及編制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三,成 本效益規劃書格式如附件四。
- 十、本府審議各機關編制員額原則如下: (一)一級機關暨所屬機關、區公所之員額,由本府於總員額內分配之;警察及消防機 關依準則規定不計入本府總員額內。 (二)二級機關之員額,由一級機關就其員額數內分配之。 (三)本府得視各機關之業務消長情形,核減其預算員額數。 (四)配合準則規定,用人年增率須依據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辦理;各機關新增 員額分配優先次序如下: 1.市長市政白皮書規劃之市政建設所需人力,並經批示有案。 2.法令規定本府須興辦事項且本府各機關無法以現有人力因應調整。 3.各機關確因業務成長,現有人力無法因應,並經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審議通 過。
- 十一、本府任務編組案件審議原則如下: (一)本府任務編組成立原則: 1.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 2.依據市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 3.屬階段性業務,該業務涉及兩個機關以上之協調且無法透過局、處會議、主 任秘書會報、聯繫會報等方式辦理,並由市府高層長官擔任召集人,須成立 任務編組。 (二)本府之任務編組分類及法規名稱: 1.府層級任務編組:委員係由本府聘派兼,法規名稱除法令規定外,統一以「 設置要點」定之。 2.機關層級任務編組:委員係由各機關聘派兼,法規名稱除法令規定外,統一 以「作業要點」定之。 (三)府層級任務編組之訂定(修正),應由主辦機關先簽會機關人事單位,再簽會 本府法務局及人事處,必要時得加會財政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提請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移由人事處辦理發布事宜。 (四)各主辦機關應於任務編組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主動檢討其存廢,如擬廢止者 ,於簽奉 市長核可後,免提市政會議逕函報本府(人事處)辦理廢止作業。
- 十二、各機關組織編制案件撰作體例,應依本府組織編制及任務編組案件 撰作手冊辦理, 手冊由本府人事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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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9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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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2404000函修正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