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對於本市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案件,依循適當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係考量違規方式、違規次數、是否故意等因素而訂定;其裁罰 基準如下:
違法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統一裁罰基準 設置墳墓 違反墳墓 設置管管 理條例之 規定,經 主管機關 限期遷葬 而逾期未 遷者 墳墓設置 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 條 處三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次:處五千元 (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 罰鍰 。 第二次 (含) 以上者,處一 萬元 (新台幣三萬元 ) 罰鍰。 事前曾經有關機關制止卻仍 下葬逾期未遷者,處一萬元 (新臺幣三萬元) 罰鍰。 - 三、情況特殊之案件,得按本裁罰基準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其 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四、本基準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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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9-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社七字第892370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8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