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對於本市違反少年福利法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適當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制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係考量違規人之違規次數、違規時段、放任少年出入或僱用少 年之人數、違規場所性質及情節輕重等因素而訂定,其詳純規定如附 表一、二。
- 三、對於違規案情特殊,裁罰基準未有明確規定者,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 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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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89)社六字第8923310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