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為提供家長多元選擇,得依幼 稚教育發展需要,鼓勵民間參與幼稚教育,以發展本市幼稚教育特色 ,特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有關幼稚園之委託經營管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 二、教育局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為得供作幼稚園使用之土地、建物及設 施。 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 幼稚園之經營及管理。 (二) 實施教育部頒訂之幼稚園課程標準。 (三) 依據教育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地區特色,規劃辦理適切之幼兒 教育課程。 (四) 其他與委託經營管理相關之業務。
- 三、依本要點委託經營管理之幼稚園為私立幼稚園,其名稱應訂為「臺北 市委託經營私立○○幼稚園」。
- 四、受託人除無幼稚教育法第七條所列情形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其設立宗旨以教育事業為目的,並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 (二) 從事幼稚教育園務經營五年以上之人員或擔任幼稚園園長三年以上 者。
- 五、受託人之選定,得參酌政府採購法,採公開、客觀之評選方式為之。 前項評選,申請人應備妥經營計畫書、財物計算表及相關文件送教育 局,由教育局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審查,經評選 委員評選後,以最優者為決標對象。
- 六、受託人對教育局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除應負管理維護之責外,並不 得處分及設定負擔。 前項設施不堪使用時,應報教育局依規定處理。
- 七、受託人應設立基金專戶儲存,其存款至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 受託人向學生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教育局訂定之收費基準辦理。 受託人於契約期間,應繳納權利金及回饋金,前項權利金得依臺北市 市有房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計算;回饋金依稅後盈餘之 10 %計算。 權利金計算方式: (一) 土地部分:使用面積×申報地價×5 %×60% (二) 房屋部分:房屋課稅現值×10﹪ 除土地稅及房屋稅外,其餘各項稅捐及規費,均由受託人負擔。
- 八、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依臺北市市有幼稚園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契約書 ( 如附件) 辦理。 前項契約書應報市政府核准並得辦理公證。
- 九、委託經營管理期限為五年。契約期限屆滿時,受託人有意續約者,應 於契約屆滿前一年,檢附經營成效、最近二年園務視導及評鑑報告、 繼續經營計畫書等,向教育局提出續約申請。經審查績效良好者,得 予以續約,續約期間至多四年,並以一次為限。
- 十、幼稚園委託經營管理之監督、輔導、考核、評鑑及獎勵如下: (一) 受託人於訂定契約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法聘妥幼稚園園長、教師, 完成園區、園舍、教學設備及環境之整備,報請教育局核備後開始 經營。每學年並依規定報核教職員一覽表及異動表。 (二) 受託人委託服務之財務會計應獨立設帳,並接受教育局查核。 受託人應自負盈虧,其財務收支,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每年並應 於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局備查。 受託人對委託管理之各項財產,應依政府財產管理規定,列冊管理 ,並接受教育局查核。 (三) 受託人經評選確定後,教育局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簽訂契約,並 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三十萬元整,逾期視為棄權。 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約時,如無違約情事及將全部設備等 完善點交教育局後,甲方無息全額退還前項履約保證金。 (四) 受託經營幼稚園之輔導、考核、評鑑及獎勵,比照私立幼稚園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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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3
臺北市市有幼稚園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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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2)府教四字第092017816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