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資訊作業之應用系統發展 與維護能有效進行,並確保作業品質,特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 資訊管理要點」,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所稱發展係指應用系統為新產生者或應用系統重新改寫者,所稱維護係指應用系統之電 腦程式除錯、功能修改、提昇及調整。
- 三、本規定係就本局應用系統發展與維護期間之系統規劃、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 、測試、建置使用及維護等階段,訂定應遵循原則,並就其專案管理與文件整理加以規 範。
- 四、權責 (一)應用系統發展原則由本局資訊中心統籌管理。 (二)應用系統屬單位性、個別性者得由各單位自行發展,惟各單位於規劃系統前應將 發展建議送本局技術發展處審查,其後系統發展各階段工作須依照本補充規定辦 理。 (三)應用系統係屬局部性者,得由本局主管業務單位召集各相關單位及資訊中心會商 後選定單位負責發展,其後系統發展各階段工作亦須依照本補充規定辦理。 (四)應用系統發展完成後,其維護工作,原則上由原系統發展單位負責辦理。 (五)使用單位應配合發展單位進行系統開發,並提供測試資料以及協助系統整體測試 。
- 五、應用系統發展維護應有系統安全、系統備份、系統應變或備援措施之整體考量,並納入 系統需求及載明於系統文件中。
- 六、應用系統發展與維護依其先後順序,得分為下列處理階段,其相關文件表格參照本局資 訊作業手冊「應用系統文件及表單說明」,餘各階段作業上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規劃階段 1.完成規劃報告及專案管理文件部份章節。 2.提出專案時程各項審查及管制作業之時機。 3.辦理系統規劃報告簡報。 (二)分析階段 1.完成系統分析報告及專案管理文件部份章節。 2.辦理系統分析報告簡報。 (三)設計階段 1.完成系統設計報告及專案管理文件部份章節。 2.辦理程式規格之撰寫。 3.辦理測試計畫之撰寫。 4.辦理系統設計報告簡報。 (四)程式撰寫階段 1.根據設計報告之程式規格,進行程式撰寫。 2.準備測試資料及程式單元測試,並得要求使用單位提供測試資料。 3.進行程式單元測試及修改。 (五)測試階段 1.準備測試環境及測試資料,系統最終使用者應配合提出測試資料。 2.辦理系統功能測試及整體測試。 3.系統發展者如認為有必要時得請使用者配合測試。 4.辦理測試報告整理及撰寫。 5.辦理系統手冊整理及撰寫。 6.辦理使用手冊整理及撰寫。 7.辦理操作手冊整理及撰寫。 (六)建置階段 1.辦理系統發展完成簡報。 2.辦理業務單位及操作人員之說明及訓練。 3.規劃及辦理推動作業 4.正式作業之進行。 (七)結案階段 1.系統發展專案小組應將各階段產品及專案管理文件整理陳核後歸檔備查。 2.辦理結案簡報。 (八)維護階段 1.應用系統正式上線作業後即進入維護階段。 2.已開放使用之應用系統於實施初期應由發展單位辦理使用意見調查或使用者檢 討會,做為應用系統維護之依據。 3.當本局資訊作業環境調整時,本局技術發展處得要求發展單位修改應用系統。 4.使用者變更需求時應提出修改申請單,經發展單位審查後,依應用系統維護作 業程序辦理之。 5.系統修改完畢後,需請業務單位檢討及簽認,若業務單位未於簽認回覆要求期 限內回覆(原則上期限為一個月),視同簽認,變更作業自動完成。
- 七、應用系統發展與維護之各種設計文件及手冊應配合系統修改同步變更,其版本之修訂與 發行由系統維護人員負責辦理,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用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修訂版本號碼及系統手冊: 1.系統功能架構改變。 2.系統軟硬體架構改變。 3.系統架構不變,但主功能程式修訂。 4.系統中程式超過三分之一已作修訂。 (二)新版本應用系統在核發各使用單位使用時,應將相關版本啟用日期、功能異動等 事項,發布週知或辦理說明會,以期全局統一使用。 (三)版本修訂、發行後,應載入版本記載表,連同相關文件歸檔。
- 八、對於應用系統發展與維護過程,相關程式、檔案、報表、畫面、資料庫及人機界面等設 計方式或命名原則,應依本局資訊技術手冊辦理。
- 九、注意事項 (一)各項審查及管制作業之時機,原則上皆應依循規劃階段所擬定之重要檢查點時程 辦理。 (二)應用系統發展時應優先考慮與其他系統之介面關係,並應於各階段請相關單位審 核勾稽。 (三)各階段工作完成後,得視需要向業務單位簡報,並得請業務單位檢討及簽認,其 簽認作業時點為:規劃、分析、設計、測試及建置等各階段結束時,若業務單位 未於簽認回覆要求期限內回覆(原則上期限為一個月),視同簽認,各階段作業 成果則自動生效。 (四)各階段產品內容及文件表單使用,應依本局資訊作業手冊之「應用系統文件及表 單說明」辦理。 (五)各單位委外發展之應用系統仍需依循本補充規定辦理,且應規範及限制廠商可接 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
- 十、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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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捷資字第8921268200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