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引導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內科技工業區核心產業順利發展,並將次核心產業納入有效管理,特訂 定本辦法。 本園區內建築物申請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一 建設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研議及認可公告。 二 都市發展局:本辦法之擬(修)訂及協調作業。 三 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提供本辦法所稱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 值、建物登記簿註記作業。 四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受理審查、核算回饋金及辦理回饋金收繳作業。 五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按年提供分期繳納案件之申請人房屋稅籍異動清 冊供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辦理分期回饋金催繳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認可公告,應載明產業應依本辦法辦理回饋,如未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並得廢止作為次核心產業使用 之使用執照。 有關收取回饋金之作業程序,由本府定之。
- 第 3 條本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其建築物作次核心產業 使用,應繳納回饋金,其回饋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回饋金額 =(1-V0÷V1)×50% ×R ×ΣA ×ΔFA/ΣFA ×V0 V0:變更使用前價值,指變更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所適用之裡地區段地 價。 V1:變更使用後價值,指申請變更當年度於本園區對側內湖路一段及港墘 路一帶第三種住宅區公告土地現值裡地區段(範圍如附圖)地價平均 值。 R :容積差距調整參數申請變更基地之法定容積率÷第三種住宅區之法定 容積率。 ΣA :基地總面積。 ΔFA:申請變更基地實際變更之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 ΣFA:建築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 第 4 條前條回饋金之繳納方式,申請人得選擇以二十年不計利息平均分期或一次 繳納方式辦理。但新建建築物,不得申請分期繳納。
-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作次核心產業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回饋金採一次繳 清方式辦理者,應於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前繳清;採分期繳納者,應於領得 變更使用執照前,繳清第一期回饋金。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受理分期繳納之案件,應於變更使用執照上註記繳交回 饋金起始日,並於核發變更使用執照後,通知地政事務所於建築物登記簿 註記及副知建設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於獲得通知後彙整造冊,於次年三月底前提供整理後 申請人房屋稅籍異動清冊,供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作為回饋金催繳作業之依 據。
- 第 6 條申請人於分期繳費期間其所有建築物如停止作次核心產業,或改為符合規 定之產業,除應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外,並得向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申請 停止繳納回饋金,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回。 已申請停止分期繳納回饋金建築物之原址重新申請作次核心產業時,應重 新核算回饋金,原已繳納之回饋金得予扣除。 建築物產權移轉變動時,新所有權人得繼續分期繳納。
- 第 7 條申請人或新所有權人未依限繳納回饋金,經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催繳二次後 仍不履行時,得廢止其變更使用執照,回復為原核准之使用,並通知地政 事務所塗銷建築物登記簿有關繳納回饋金之註記。
- 第 8 條依本辦法收取之回饋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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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4006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28786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