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第九十一點第八項規定訂定。
- 二、臺北市各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辦理職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 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基金設水利會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事項。 (三)本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給付爭議之審議事項。 (五)本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 四、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水利會依規定撥繳之收入。 (二)水利會職員依規定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水利會或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費。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由水利會依法撥繳之金額,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職 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水利會按月自薪額中直接撥繳本基金。 本基金中由水利會及水利會職員共同撥繳之費率,由臺北市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 設局)另定之。
- 五、本基金之用途,限於水利會依規定退休、退職及資遣職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資遣 金,以及依規定發給之撫卹金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但下列各項加發應由水利會另行編 列預算支付: (一)因公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金。 (二)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三)年滿五十五歲時,自願提前退休加發之退休金。
- 六、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 (二)存放於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本基金之運用由本基金保管單位擬訂年度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水利會 負擔保證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水利會編列預算支付。
- 七、參加本基金職員有停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停繳付基金費用,俟其原因消滅時,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職職員,自復職補薪之日起補繳基金費用。 (二)留職停薪職員,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
- 八、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水利會會計年度一致,其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水利會訂定之。
- 九、本基金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 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水利會撥款補助,並由水利會負最後支付責任。
- 十、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一年,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席,總幹事不 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由會長就下列職員派兼之: (一)總幹事。 (二)主任工程師或主任管理師。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職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職員推選產生。 前項職員如因故調、離職時,由新任職員派兼,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會議結果 應送請會長核定。 前項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總幹事召開之,總幹事不克召開時,得由委員三人以上 會同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 十一、本基金之管理業務分別由水利會人事室、財務組、主計室及總務組兼辦,其業務分工 如下: (一)人事室 1.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2.本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 3.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事項。 4.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二)財務組 本基金之運用規劃及財務績效評估分析。 (三)主計室 1.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編製報告。 2.本基金收支審核事項。 (四)總務組 1.本基金之保管、調度及績效執行報告。 2.本基金之收入、支付事項。 3.本基金資訊作業事項。
- 十二、本基金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由水利會編列預算支付。
- 十三、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參照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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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3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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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89)府建三字第8901148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89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