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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92)府消預字第0922848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五款及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 管理計畫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毀損消防栓處理程序(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 1.本局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故意毀損消防栓報案時,由消防栓所在地之轄區 消防分隊負責向警察派出所告發,請求移送法辦,同時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 屬營業分處協同處理。 2.如故意毀損消防栓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查獲或發現,則由該處所屬單位負責向 消防栓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告發處理。 (二)民事部分: 本局各分隊發現消防栓被毀損,如行為人非故意毀損消防栓,則通知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 三、妨礙消防栓使用處理程序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1.對於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致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行為,本局所屬轄區消防分隊 應對行為人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規定予以舉發,並填 具舉發案件通知單(如附件一),逕送安全管理科裁罰(處分書如附件二),並 送被處分人收受及副知災害預防科。 2.對於被埋沒之消防栓,如未當場發現或查獲行為人時,由各轄區分隊先行查明消 防栓被埋沒時間或時段,陳報所屬大隊(陳報單如附件三),由大隊行文本府工 務局養護工程處或相關工程單位查明施工單位,俟養工處或工程單位提供埋沒消 防栓之違反人、性別、住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後,逕行舉發 ;再由大隊將舉發單陳報安全管理科裁罰,同時副知災害預防科知照,安全管理 科於裁罰後,依相關程序送達被處分人收受。 (二)違反刑法第一八二條妨害救災罪部分: 本局各大隊或分隊如於火災之際發現有人以他法妨害救火者,由本局所屬轄區消 防大隊或分隊,逕行報請轄區警察派出所依法偵辦。
  • 四、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四)。
  • 五、本作業程序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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