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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消救字第10038941500號函修正全文5點
  • 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4條、第36條第 5款及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毀損消防栓處理程序(違反本法第34條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 1.本局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故意毀損消防栓報案時,由消防栓所在地之轄 區消防分隊負責向警察派出所告發,請求移送法辦,同時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所屬營業分處協同處理。 2.如故意毀損消防栓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查獲或發現,則由該處所屬單位負責 向消防栓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告發處理。 (二)民事部分: 本局各分隊發現消防栓被毀損,如行為人非故意毀損消防栓,則通知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 三、妨礙消防栓使用處理程序 (一)違反本法第36條第 5款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1.對於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致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行為,本局所屬轄區消防分 隊應對行為人依違反本法第36條第 5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規定予以舉發,並填 具舉發案件通知單(如附件 1),逕送火災預防科裁罰(處分書如附件 2), 並送達被處分人收受及副知災害搶救科。 2.對於被埋沒之消防栓,如未當場發現或查獲行為人時,由各轄區分隊先行查明 消防栓被埋沒時間或時段,陳報所屬大隊(陳報單如附件 3),由大隊行文本 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或相關工程單位查明施工單位,俟新建工程處或工程單位 提供埋沒消防栓之違反人姓名、性別、住址、國民身分證登記統一編號、出生 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後,逕行舉發;再由大隊將舉發單陳報火災預防科裁罰,同 時副知災害搶救科知照,火災預防科於裁罰後,依相關程序送達被處分人收受 。 (二)違反刑法第 182條妨害救災罪部分: 本局各大隊或分隊如於火災之際發現有人以他法妨害救火者,由本局所屬轄區消 防大隊或分隊,逕行報請轄區警察派出所依法偵辦。
  • 四、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4)。
  • 五、本作業程序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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