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社會公義、促進 經濟發展,在全球及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建設綠色台北生態城,以締造優質生活,追 求世代永續利用自然資源,特設臺北市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國際城市及跨縣市合 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市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市民活動與自然環 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市民健康及生態系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以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 市副市長一人兼任之,並另邀請一位企業代表及一位社會團體代表擔任;置委員十五人 至卅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相關機關首長,聘請相關專家及學者、產業界代表及環 境相關社會團體代表組成,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依主任委員指示協調本會事務。副執行長二 人至四人,分別由一位專家學者、一位企業界代表、一位社會團體代表及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副首長兼任之,襄助執行長辦理有關事務。
- 五、本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環保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 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 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七、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以規劃委員會議之議案及協調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
- 八、本會依任務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各工作分組置召集人一人及 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主辦單位首長、專家學者及企業或社團代表共同擔任之,執行 秘書由主辦單位副首長擔任之。
- 九、本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 列席或諮詢。
- 十、本會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相關工作分組 、本府各相關機關或專家及學者研究、執行,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 機關支應。
-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應再經市政會議通過。各相關機 關應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提報本會。
- 十二、本會業務經費,由環保局及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三、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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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13
臺北市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一字第09227694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