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社會公義、促進 經濟發展,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為基礎,邁向二0五0淨零排 放願景目標,建構宜居永續零碳臺北,特設臺北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三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本項第八款之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 各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就下列有關 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環保局代表一人。 (七)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八人至二十四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有不適當 之行為經市長解聘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臺北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相關重大 議案。 (二)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國 際城市及跨縣市合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市建設及零碳生活,促進 市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市民健康及 生態系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產業轉型,促成高環境品質及循環經濟發展之共 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以落 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或經委員過半數以上連署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五、本會為推動及策定相關議題,設若干工作分組;各工作分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主辦機關代表兼任;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辦機關副首長 兼任之。 前項所稱之主辦機關,指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機關。
- 六、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依主任委員指示協調本會 事務。副執行長四人,由環保局副首長與經市長指派第二點第一項第 八款之專家學者一人、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各一人兼任之,襄助執 行長辦理有關事務。
- 七、本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環保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長之 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 八、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以規劃本會之議案及協調辦理本會 決議事項。
- 九、本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主管、專 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 十、本會依任務需要得研提相關議題,經本會決議後,交由工作分組或專 家學者研究或執行,並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 支應。
-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應再經市政會 議通過。各相關機關應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提報本 會。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及本府相關機關之預算支應。
-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受邀請列席 之社會人士,其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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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13
臺北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管字第1113005387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