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市政府為管理軍人公墓,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軍人公墓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三、軍人公墓主管機關為市政府;管理機關為市政府兵役處;執行機關為軍人公墓管理所。
- 四、軍人公墓區分為現役軍人墓區及榮民墓區。
- 五、設籍臺北市之現役軍人亡故,申請葬厝軍人公墓者,其手續如左: (一)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可備函附團管區司令部死亡通報至市政 府兵役處辦理。 (二)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持團管區司令部死亡通報及申請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 市政府兵役處辦理。 未設籍臺北市之現役軍人亡故或現役軍人亡故已葬厝他處者,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直系 血親設籍臺北市滿半年以上者(憑戶籍謄本證明),得依前項第二款手續申請葬厝。
- 六、設籍臺北市之榮民亡故,申請葬厝軍人公墓者,其手續如左: (一)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榮民醫院、榮民事業機 構、榮民服務機構或遺族、親友向市政府兵役處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附除戶謄本一份、榮譽國民證或退伍令(影本亦可),申請人國民身 分證、印章,由榮民機構申請者並應另備公函。 未設籍臺北市之榮民亡故或榮民亡故已葬厝他處者,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設籍 半年以上者(憑戶籍謄本證明),得依照前項手續申請葬厝。
- 七、軍人公墓葬厝之申請,由市政府兵役處審核後發給葬厝核准單(格式如附件一),持往 軍人公墓管理所辦理葬厝事宜。
- 八、現役軍人亡故,其遺骸土葬或骨灰安厝,得依亡故者遺言或遺族意見辦理。
- 九、榮民亡故,以骨灰安厝為原則,如申請土葬,以對國家建有功勳,領有陸、海、空軍勳 、獎章者為限。
- 十、軍人公墓辦理夫妻同厝,採夫妻骨灰同時安厝,或於現役軍人(榮民)骨灰安厝後,配 偶再申請入厝;志願役現役軍人或榮民之配偶如先亡故,亦得申請先行安厝,唯須為合 法配偶,並以一人為限;但申請土葬同葬者,不予受理。
- 十一、軍人公墓備有標準型骨灰罐及靈骨罈,免費供喪家安厝使用。
- 十二、安厝骨灰罐及靈骨罈之箱櫃,採高架連體排列,箱門正面統一編號,並貼入厝者相片 ;箱門背面貼附資料卡,卡內註明籍貫、姓名、出生及亡故年月日暨生平忠勇事蹟, 有褒揚令者,併予載入。
- 十三、靈骨灰送達墓地安厝,得在軍人公墓忠靈堂舉行簡單安靈儀式。
- 十四、土葬所用墓穴,其長為二公尺七十公分,寬一公尺二十公分,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 分以下,亡故者生前有傳染病者,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
- 十五、墓碑質料為墨綠色大理石,長三十公分,厚二公分,寬五十公分,刻陰文,漆金字, 書明亡故者軍種、階級、姓名、籍貫、出生及死亡年月日、生平忠勇事蹟、原屬單位 及葬厝日期,與地平面成三十度斜置墓前(其規格如附件二)。
- 十六、核准入厝者骨骸及骨灰,由軍人公墓管理所按順序指定位置、號數,依規定規格安葬 或寄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葬厝其他位置。其葬厝事務由軍人公墓管理 所派員協助辦理。
- 十七、未經辦妥申請手續前,不得先將亡故者靈柩或骨灰箱運至軍人公墓,已葬厝他處,申 請遷葬棺木遺體者,概不受理。
- 十八、凡屬土葬者,須於十年內檢骨裝罈,安厝於忠靈堂或其他靈(納)骨堂(塔),並依 左列程序處理: (一)軍人公墓管理所應於第八年起,通知遺族辦理撿骨。 (二)遺族接獲通知未及時辦理者,翌年再行通知,至第十年為止。 (三)十年屆滿,仍未辦理撿骨,或無遺族者,軍人公墓管理所得逕依規定代為處理 。 前項處理程序,均應登記列冊(格式如附件三),以備查考。
- 十九、亡故者遺骸或骨灰葬厝於軍人公墓後,軍人公墓管理所應即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葬厝核准單記載資料轉錄於登記名冊內。 (二)每月葬厝情形於月終調製月報表(格式如附件四),分送市政府兵役處及有關 單位。
- 二十、軍人公墓管理所對核准入厝者之葬厝應調製登記冊,並將申請名冊(表)證明文件等 建檔管理。
- 二十一、祭殿係陣亡及特殊功勳亡故官兵之公祭、春秋二季定時祭祀及外賓獻花之用,其他 祭祀均不得於殿內舉行。
- 二十二、在祭殿內舉行之公祭、春秋二季致祭陣亡將士典禮與外賓獻花,軍人公墓管理所應 完成左列準備事項: (一)開放貴賓室。 (二)鋪設地毯走道。 (三)廣場兩側安置國旗、市旗。 (四)供桌設置香燭、鮮花、供品與花圈。 (五)邀請樂隊、儀仗隊。 (六)指定司儀。 (七)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 二十三、忠靈堂供遺族舉行家祭之用,家祭禮儀依其遺族信仰之宗教自行定之,並自備祭品 。
- 二十四、軍人公墓管理所配合遺族於民族掃墓節、中元節與春節舉行家祭,忠靈堂自上午九 時起至下午五時止開放,如遺族在非上開節日前往祭祀,應通知軍人公墓管理所派 員協助辦理。
- 二十五、忠靈堂內祭祀,得將骨罐(罈)移置供桌,祭品列置於骨罐(罈)前,祭拜完畢即 行撤離,所有冥紙(物)均應送至銀爐焚化。
- 二十六、入厝者原屬部隊、機關、學校、遺族或親友在軍人公墓自行弔祭時,軍人公墓管理 所人員應盡量協助辦理
- 二十七、墓區內除祭殿、忠靈堂外,墓園常年對外開放,供市民休閒活動,管理人員應依墓 園管理須知加強管理之。
- 二十八、軍人公墓之設施及環境,應依維護計劃,保持莊嚴肅穆、整潔與美化。
- 二十九、墓園範圍內嚴禁攤販進入,駐衛警應勤於巡查,以維安寧與安全。
- 三十、軍人公墓埋葬所需開壙、掩埋、造墓、美化墓園等費用由市政府負擔(榮民葬厝費用 依實需數目自行負擔);遷葬時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三十一、軍人公墓祭祀有關事項,得商請駐臺北市軍事機關協助辦理之。安全維護事項,得 協調管區警察單位協助辦理之。
- 三十二、軍人公墓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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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1
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6)北市兵三字第8621315800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