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核定免用指定專用垃圾袋 送交環保局垃圾車清運之特殊情況,依本作業方式計量收費清運。
- 二、本計量收費作業方式所稱特殊狀況包括 (一) 垃圾量大、性質特殊,以專用垃圾袋盛裝有困難者。 (二) 垃圾送交清運前經其他機具先前處理,另行裝袋有困難或不符經濟 原則者。 (三) 其他經環保局認定之特殊情況。
- 三、特殊狀況除按戶徵收依臺北市每戶平均產生之垃圾量計費外,以下列 方式擇一計量收費: (一) 垃圾量大,符合環保局經濟載運量者,由垃圾車逐次直接過磅計費 。 (二) 數個機關團體聯合載運符合環保局垃圾車經濟載運者,由垃圾車逐 一載運後過磅計量,其分攤比例由各該聯合載運之機關團體自行協 調決定。 (三) 其他經環保局認可之計量方式。
- 四、垃圾量計量方式由環保局協商各該認定特殊狀況之機關團體 (以下簡 稱委託單位) 擇定之,並以逐次過磅及聯合逐次過磅為原則。清運時 應填具「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遞送聯單」 ( 如附件) ,由委託單位及環保局相關單住人員確認。
- 五、垃圾費之計算已隨袋徵收之收費費率反算每公噸之垃圾費徵收之,環 保局得視情況酌減或加計焚化廠或掩埋場之進場費。
- 六、垃圾費由環保局每月十日前,統計前一個月應繳納之垃圾費後通知委 託單住繳費義務人或代表人,於當月二十日前依環保局指定之繳費方 式繳費。特殊狀況經環保局認可者得順延之,未依規定繳費或延遲繳 費達三十日者,環保局得依法定程序追繳,並視情況終止載運。
- 七、各特殊情況之垃圾費清運計費,由環保局依本作業規定與委託單位繳 費義務人或代表人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之,其清運方式及費率有變動者 ,環保局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該繳費義務人或代表人。
- 八、本作業方式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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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環三字第8922136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8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