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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民二字第095781325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本須知依據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規 定定之。
  • 二、公民會館以辦理下列活動為主: (一) 區史及區政發展展示。 (二) 地方文化、人文史蹟及產業特色展覽。 (三) 區政論壇。 (四) 區內節慶、民俗、文化及公益等活動。 (五) 地方產業促銷活動,其行為經區公所同意者。
  • 三、公民會館包括一樓展覽室及地下一樓會議室,依場地使用別分開收費 。
  • 四、場地許可使用時段及收費計算方式: (一) 使用時段: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九時 。 (二) 收費以時段計之 (每一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 計) 。 (三) 逾時使用者,逾使用時段部分,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 例按收費基準表規定收費之,使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四) 折扣優惠:以三個月為基準,三個月內使用次數達十次以上者,第 十次至第十九次部分,以七折計算,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九次部分, 以六折計算,第三十次以上部分,以五折收費。 (五) 國定假日休館,不對外開放使用。
  • 五、申請許可使用應備文件: (一) 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 (可逕由本所網站下載) 。 (二) 活動計畫書 (申請人自行訂定)
  • 六、注意事項: (一) 許可之活動或展覽期間,最長以一個月為限,期滿後應重新提出申 請。 (二) 申請人有下列行為者,管理機關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得禁止或 停止其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1有營利行為之活動者,但涉及地方產業促銷活動之行為經管理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違反本要點、本須知規定或不遵從管理機關之指示者。 3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三) 申請人所申請時段經區公所許可後,如有本府或區公所有重要、特 殊公務需使用活動場地時,得於前五日通知申請人廢止其使用,申 請人已繳交之費用應無息退還,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四) 保證金相關規定: 1申請人使用後,經管理機關認定設備無遭損壞或場地已清潔完畢 恢復原狀者,保證金應全數退還。 2如有損壞公物或場地未清潔或未恢復原狀,須由本所代處理清運 及修復者,即於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額及代處理之清運費 用;不足損壞賠償及代處理清運費用之差額時,申請人應照價賠 償損壞足額或另行支付代處理清運之差額費用。
  • 七、公民會館許可使用場地收費,依收費基準表 (如附表) 收取之。 臺北市南港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收 費 別 展覽室 會議室
    場地使用費 四五○元 五一○元
    電 費 有冷氣 三○○元 三三○元
    無冷氣 一二○元 一五○元
    自來水費 九○元 一二○元
    保證金 一、五○○元 一、五○○元
    備註: 一、本收費基準表,係依據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 規定定之。 二、南港公民會館包括一樓展覽室及地下一樓會議室,依場地使用別 分開收費。 三、使用時段暨收費計算方式: (一)使用時段-上午 09:00~12:00;下午14:00~17:00; 晚上 18:00~21:00 。 (二)本基準表收費係以時段計之,每一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 段者,以一時段計,逾時使用者,逾使用時段部分,以實際逾 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例按收費基準表規定收費之,使用未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三)國定假日休館,不對外開放使用。 四、折扣優惠:以三個月為基準,三個月內使用次數達十次以上者, 第十次至第十九次部分,以七折計算,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九次部 分,以六折計算,第三十次以上部分,以五折收費。 五、保證金相關規定: (一)使用後本所認定設備無遭損壞且清潔完畢恢復原狀者,保證金 全部退還。 (二)如認定損壞設備或未清潔完畢或未能恢復原狀者,由本所代處 理清運或修復者,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損壞賠償額 或代處理清運費用之差額時,申請人應照價賠償足額或另行支 付代處理清運之費用。 六、本收費基準表得依未來時況與政策或法令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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