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轄各機關辦理人行舖面工程承載力,提供行人安 全之行走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府各機關辦理人行舖面工程,面層及底層之設計應依本原則辦理。但如有景觀或透水 需求時,得自行採用符合成本效益及使用功能之設計。
-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興建之人行道、無遮簷人行道、廣場、公園綠地範圍內供行人行走之 舖面工程。 (二)配合衛生下水道用戶接管之後巷美化工程。 (三)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之道路及車行斜坡道。
- 四、人行舖面工程底層之設計原則如下: (一)一般人行舖面專供人行,且兼供停放機車者,底層設計如附圖斷面一。 (二)人行舖面可提供汽、機車行駛者,底層設計如附圖斷面二。
- 五、人行舖面面層應力求維護之經濟性與方便性,且以採用國產品為原則。
- 六、各機關辦理人行舖面工程設計,得視實際需要或經本府交辦提送審查小組審查,以協助 檢視是否符合需求。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府工務局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及該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 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派員組成之。
- 七、人行舖面施工應依本府頒布施工規範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第02779章「人行道底 層」及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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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一字第09530008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