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300233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
  • 一、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服務與提昇本市藝術生活水 準及人文素養,強化城市舞台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等,均得提出申請。
  • 三、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不得違反法令或妨害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本館並不受理放映商業電影或與表演藝術無關 之集會、典禮、講演及其他類似之活動。
  • 四、使用本館城市舞台舉辦活動者,應於該活動前十八個月至一個月前提 出申請。 1.受理時間:上午 8:30-12:30 ,下午 13:30-17:30。 (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除外) 2.送件方式:親自送件、掛號郵寄或網路送件。 3.收件地點: (105)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 25 號三樓推廣組。 4.網站位址:www.tmseh.gov.tw 5.送件內容: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場地使用申請表。 6.審核:本館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後即通知審核結果並辦 理後續相關手續。 7.城市舞台於下列設備保養日不對外開放。 (1) 月保養:每月原則連續二日。 (2) 年保養:每年連續四日,於八月份實施。
  • 五、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如天災、戰爭、元首 國喪、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 ,因而 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無法如期演出者,相關已繳費用由本館無 息退還,或申請人得與本館重議檔期,但非前述因素則已繳之費用不 予退還。
  • 六、如有檔期變更,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繳交檔期變 更異動費 5000 元正,始得辦理。
  • 七、如需增加場次或時段時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如於上班時間請當日繳 費;下班時間則應先具結切結書,並於下一個工作天前補繳費用。
  • 八、申請人於辦妥使用手續後方得印製票券發送。
  • 九、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人負責。
  • 十、使用城市舞台場地,申請人應依本館之席位印製及發行票券。其入場 券由申請人依規定完成程序後,應將券樣送交本館備查,並不得私設 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數量。凡屬贈票方式演出者,除依前 項規定辦理外,其入場券須於正式演出七日前,送交本館驗章方始有 效。如有重號發生,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十一、使用城市舞台場地所製之入場券,應印入下列事項: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2.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請停止進出場,中場休息再開 放入場。 4.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拖鞋、木屐進場。 5.禁止在場內吸煙、飲食、嚼食口香糖及檳榔,並不得隨意走動、 吹口哨、叫喊,以保持肅靜整潔。 6.非經允許請勿錄音、錄影與攝影。 7.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 十二、申請人經本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館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 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發生違反以上之行為時, 申請人應自負一切責任。 若因而導致本館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人應負責一切賠償 相關費用。
  • 十三、申請人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與本 館工作人員共同會勘,並保留適當之座位,避免妨礙觀眾權益與走 道安全,並應於觀眾入場前完成所有準備事項。
  • 十四、申請人使用本館如有電視轉播、自備音響、自架燈光與線路、或有 個人或團體作現場錄影等情事,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如須使用本 館設備請於協調會中提出。
  • 十五、本館代為定點錄音者,應於申請表上列明,惟用途僅適合做節目演 出紀錄之用,請自備空白音樂媒體如錄音帶、CD、MD、DAT ,並以 錄製乙份為限。
  • 十六、下列事項請演出單位配合辦理: 1.未經許可,不得於城市舞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 2.具危險性或妨礙走道暢通之物品,本館得隨時要求申請人移出。 3.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進入燈控室、音控室及舞台拉幕橋等工作區 域,或操作本館任何設備與器材違規情節重大者,本館得終止申 請人場地之使用,因而衍生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 人自行負擔。 4.城市舞台週邊區域、舞台區、排練區、化妝區禁止進行繪景,經 勸告不聽者,本館得終止申請人使用場地。 5.若有其它事項需本館協助者,必須於技術協調會議中提出。
  • 十七、收費基準表
  • 十八、申請人於接獲本館同意使用通知後,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辦妥繳費 事宜,並依「收費基準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新台幣 20, 000 元及預繳 30 %場地使用費,逾期者視同放棄,餘款並於使用 前四十五日內繳清。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 ,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依本 要點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時,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 追繳。
  • 十九、前台服務與管理 (一) 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禁止入場,本館僅俟 中場休息時開放觀眾入場。 (二)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於城市舞台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觀 眾物品、食物或飲料。 (三) 經同意販售或贈與該節目有關之物品者,應在本館所允許之位置 ,惟須確保場地之清潔及恢復原有之擺設。 (四) 本館提供大海報張貼及放置小海報、文宣品之位置,供一般民眾 索取服務,請申請人主動提供俾利宣傳。 (五) 申請人如需於本館專區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由本館張貼,海報 尺寸規格應為 90cm*165cm ,否則不予張貼。 (六)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有關事宜,應由申請人會同 本館協調處理。
  • 二十、申請人對於使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 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 館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 二十一、申請人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 本館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館同意, 不得以漿糊、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 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 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 請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二十二、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 狀。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申請人同意授權本館任意處理,且因 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足時由申請人負責補 足。
  • 二十三、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處理 ,不得私自轉讓。
  • 二十四、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 予退還。 1.違反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2.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4.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 二十五、本館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館。
  • 二十六、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使用期間相關工作人員一律憑工作證件 或磁卡進出,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三天前造具演出暨工作人員清 冊至本館領取工作證及磁卡 (磁卡限領三張) ;於演出結束後三 天內歸還本館,倘有遺失則每張工作證應賠償 200 元,每張磁 卡應賠償 500 元,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