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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06962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廣各項藝文工作,加強本 館藝文推廣教室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藝文推廣教室,除供本館與市府員工合唱團使用外,並提供設立 於本市正式立案之社團依據本要點之規定使用。
  • 三、該藝文推廣教室使用方式係採每年定期辦理公開抽籤一次,於抽籤日 一個月前將參加抽籤之辦法、時間、地點及使用時段等相關事項公告 於本館公佈欄及網站上,欲使用之單位可依公告前來辦理登記、參與 抽籤。
  • 四、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且同一單位僅限使用一個時段;使用時段分別 為每週一至週日之上午九時起至十二時止、下午二時起至五時止、晚 間六時卅分起至九時卅分止。 (週六及週日之晚間時段不開放使用)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請勿收取費用或其他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 使用;使用時段不得私自轉讓。
  • 五、場地清潔水電費收費基準: 以三小時為一個時段,每一時段收費 200 元,一年 (全年) 以上課 45 次計,共計全年一次所需繳交之費用為 9,000 元。 使用藝文推廣教室者於申請或接獲本館通知後三天內需繳清費用始列 入檔期安排,否則原訂檔期取消。
  • 六、農曆春節、端午、中秋及選舉日場地停止開放及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 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或其他自行不來上課之情形,已收取之場地清潔 水電費,本館概不予退費。
  • 七、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藝文推廣教室場地使用時,得一週前通知 原申請單位歸還所訂檔期,本館並無息退還所收未使用時段之費用, 原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並拋棄一切賠償請求權。
  • 八、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注意維護場地清潔及設備完好,設備如有短 少或損壞,應負照價賠償之責。另為避免影響下一時段使用單位之使 用,使用單位於使用時段之外,不得有其他物品存放或遺留在教室內 ,滯留物品如有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情形,本館不負任何責任。
  • 九、使用藝文推廣教室有關之宣傳由使用單位負責,海報及文宣品未經本 館審核不得張貼。
  • 十、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定之。
  • 十一、本要點經奉核定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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