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06962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展各項藝文活動,加強本 館會議室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會議室場地係以四樓會議室內為範圍,除本館自行使用外,並提 供各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社會各界喜愛藝文活動人士開會、演講 之用。
  • 三、場地之預定於一年內有效,租借場次分別為上午 (九時至十二時止) 、下午 (二時至五時止) 、晚上 (六時至九時止) ,每一場次為三小 時。 (除春節、端午、中秋節及選舉日休息)
  • 四、場地申請:本館會議室之使用以現場申請且已繳費之先後順序為主, 上班時間隨到隨辦;如以網路及電話、傳真方式申請,請於申請後三 日內繳費,逾期視同放棄。
  • 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每一場次收費新台幣二 千元整;週一至週五晚上及例假日全天,每一場次收費新台幣三千元 整;未滿三小時以三小計算。
  • 六、布置及宣傳: 1.布置時所需之人力,均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 2.使用器具,除本館提供清單中之項目外,其餘物品均由租借單位自 備;使用結束後,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補足 或照價賠償之責。 3.使用單位相關之宣傳由租借單位負責,海報及文宣品未經本館審核 不得張貼。 4.申請人如需於本館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由本館張貼。
  • 七、場地預定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館如有 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三十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 求權。
  • 八、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租借單位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 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 九、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延長使用時數及場 地佈置,事先須徵得本館同意,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 負責看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十、申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 還: 1.違背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2.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4.活動中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1.租借單位於使用期間,請勿發生任何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 使用。 2.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時,本館得取消開放, 使用單位不得異議,已收取之場地費用,得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比 例退還租借單位。 3.會場內請穿著正式服裝,並請勿穿著背心、脫鞋…等進入,以維 國民基本禮儀。 4.會場內禁止吸煙、飲用食物、嚼口香糖及檳榔。
  • 十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 十三、本要點經奉核定公佈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