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緣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產業發展、拓 展地區觀光活動、營造便捷之自助旅遊環境,對於民間單位舉辦之觀光活動,得依活動 對促進本市觀光產業特色主題公車發展程度給予適當補助,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 (三)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
- 三、補助申請限制 (一)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 且不得另以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四)申請單位每年以提一案為原則。
- 四、補助案申請項目 (一)發展本市觀光產業特色主題公車宣傳及行銷費用。 (二)配合節慶及本市觀光活動闢駛之主題公車相關開支。 (三)結合公共運輸發展觀光產業之相關企劃執行案。
- 五、補助金額 (一)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觀光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二)各補助案之最高補助金額原則以年度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最高新臺幣參 拾萬元整),但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提高者,不在此限。 (三)本局九十三年度適用本須知之補助及捐助款額度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 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每年原則受理二次,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於收件期間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 本局。 (二)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請一案一信封送件,倘 未依規定致影響權益,後果自行負責),外封套請書明「九十三年度第一(或二 )期觀光補助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收。以 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送 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簽收。 (三)九十三年度申請案受理時間:註一:未符上開規定送件者,本局得以退件處理。 註二:但經本局認定屬「緊急重要」之申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之需要,彈性安排審理 時間,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複審會議,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
期別 項 目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受理收件日期 93年03月01日至 93年03月30日止 93年08月01日至 93年08月31日止 計畫內容執行時間 93年4月1日後之計畫 93年9月1日後之計畫 - 七、應檢具之文件 (一)計畫書七份,內容須含活動及執行計畫說明、經費預算、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二)申請者請以正式行文方式,如為立案團體或法人組織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 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八、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由本局邀集相 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公平公正之原則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三)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 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 九、撥款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本局得採事前撥付、活動結束後撥付或 分期撥付方式辦理。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 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 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 限。 (二)獲全額(計畫總經費)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 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憑證送本局 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部分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 定,製作、取得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 核。 (四)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份收支明細表 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接受補助部份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 十、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 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 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一、評鑑與考核 (一)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交付成果報告書三份予本局做為評鑑考核之用,考核結果 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補助之參考;前案逾期未結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局對補助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
- 十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標準字樣 受補助者應於出版品、活動宣傳品、活動會場看板等,以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贊 助單位。 本局全名及logo如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Bureau of Transportation Taipei City Government
- 十三、著作權約定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配合本局辦理觀光宣導工作 ,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 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並列入紀錄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二)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與考核或查核者。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得於文到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 理。
- 十六、申請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格式 (一)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A4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 側,並加編頁碼。 (二)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定。
- 十七、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第四科觀光行銷股 (02) 2720-8889#1504 or 1505,2725-68
- 十八、本申請須知自核定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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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2002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發展觀光公車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四字第09330396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核定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