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改善棒球比賽使用天母棒球場,對周圍環 境品質影響,特設置天母棒球場環境品質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交通維持計畫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1.接駁公車設置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2.交通疏導人員安排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3.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4.其他與比賽期間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事項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二)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環境保護計畫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1.球場內噪音管制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2.場界內〈含人行道〉環境清潔與衛生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3.周邊環境(三玉里、天福里、天祿里、東山里、芝山里)清潔與衛生措施之監 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4.其他與比賽期間環境保護計畫相關事項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立體 育場場長兼任,委員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士林區 公所各遴派單位主管以上一人兼任。 (二)天母棒球場毗鄰地區里長五人。 (三)天母棒球場毗鄰地區居民代表七人。 (四)相關學者專家或社會團體人士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里長代表者,應隨其職務異動更替;屬居民代表及學 者專家,如有遷移、變故或去職者,應適時更替遴聘之。
- 四、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 務及幕僚作業。
- 五、本會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會為召開會議,得先行分組研議。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
- 七、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開會時委員出席人數未達二分 一時,得改開座談會。
-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教育局簽核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惟不得逾越相關法令規 定及本會權限。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權管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監督及查 核,並將監督及查核之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討論。
- 九、職業棒球比賽試打期間屆滿後,本會應召開總檢討會議,討論棒球年度例行比賽安排及 相關交通及環保配套措施之存廢等項事宜。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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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6
臺北市天母棒球場環境品質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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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202613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