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新進醫事人員,除考試及格分發任 用及現職人員調任者外,應就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者公開甄選。 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級別、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公開於資 訊網路,必要時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構)舉校新進醫事人員之甄選,由各機關(構)學校自行辦理之;必 要時得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辦理。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甄選時,應視職務、級別不同,就下列方式採二種以上 行之: (一)筆試 (二)口試 (三)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
- 五、甄選成績之計算及錄取名額,應依不同職務、級別,於甄選須知內載明之。
- 六、辦理甄選時得視需要訂定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要求參加甄選人員繳送體格檢查表。
-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二字第09530796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自95年8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