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057260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新進醫事人員,除考試及格分發任 用及現職人員調任者外,應就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者公開甄選。 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級別、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刊登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構)舉校新進醫事人員之甄選,由各機關(構)學校自行辦理之;必 要時得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辦理。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甄選時,應視職務、級別不同,就下列方式採二種以上 行之: 1.筆試 2.口試 3.測驗 4.實地考試 5.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
  • 五、甄選成績之計算及錄取名額,應依不同職務、級別,於甄選須知內載明之。
  • 六、辦理甄選時得視需要訂定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要求參加甄選人員繳送體格檢查表。
  •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