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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09103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整體施政計畫策訂本府替代役運用計畫、審議替代 役人力需求,指導替代役業務、落實替代役管理,特設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審議指導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年度替代役人力運用綜合計畫。 (二)審議本府各機關替代役人力申請案。 (三)審議本府替代役役男管理權責劃分事項。 (四)策訂本市替代役政策指導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七)本府替代役服勤機關首長四人至八人。 (八)本府兵役處處長。 前項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應隨辦本職異動更替之。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兵役處處長兼任,置幹事五人,由本府兵役處派員兼 任,辦理本委員會幕僚作業。
  • 五、本府各機關年度替代役人力需求、替代役管理及相關事項,應送請本府兵役處彙整後, 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六、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加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 一人為主席。
  • 七、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本府各權責機關應依有關程序辦理。
  •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十一、本委員會所經費,由本府兵役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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