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進行臺北市教育政策與方案之研究,促進臺北市 教育之發展,特設置臺北市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教研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教研會以研究各項教育革新與發展之政策,並研擬具體方案,供本局及各級學校施政之 參據為任務。教研會之工作要項如下: (一)綜理本局跨科室政策、方案之規劃及執行後之評估工作。 (二)從事政策執行過程待研議、決定問題之專題研究,並提出可行之方案。 (三)因應本局政策、方案規劃所需,得召開各相關會議,以廣納或諮詢各界建議,俾 政策之週延。
- 三、教研會設研究智庫,置諮詢委員十五人、研究員若干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本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 家、教育人員兼任之,聘期一年。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得調整之,委員出缺時得由主任委 員另聘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為之,研究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教育人員聘兼 之。
- 四、教研會運作方式採任務編組辦理行政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執行長一 人、副執行長一人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主任、研究組長兼任,置專案研究教師二至三 人。專案研究教師得依需要商請學校教育人員支援,必要時邀請優秀退休校長、主任及 教師參與。
- 五、教研會及本局各科室得依需求提出跨科室之政策規劃案或專題研究案,由教研會負責彙 整並提請研究智庫諮詢委員研議確定後,得委請學者專家或本市學校進行專案研究。本 局各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得依研究案與主管業務之相關性質,參與各相關會議,提供 意見。
- 六、教研會研究智庫諮詢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諮詢委 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應指定一人召集之。
- 七、教研會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教研會業務執行由本局委請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
- 九、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17
(廢) 臺北市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綜字第10437148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