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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督字第09330620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進行本市教育政策與方案之研 究,促進臺北市教育之發展,特設置臺北市教育研究發展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研究各項教育革新與發展之政策,並研擬具體方案,供本局及各級 學校施政之參據。 (二) 配合政策方案,規劃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三) 透過教育網絡之建構,落實政策之普及與深化。 (四) 深耕教學輔導機制,提升教學品質。
  • 三、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本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 主任委員聘請本局相關科室主管、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兼任之,聘期 一年。 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得調整之;委員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之,其聘 期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為之。
  •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書一人及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局 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之,辦理本中心行政幕僚業務。
  • 五、本中心運作方式採任務編組,得依需要設置職教、中教、初教、幼教 、特教、社教、體衛、輔導團等工作小組,各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 ;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室主管兼任之,副召集人由召集 人指定並為其代理人,負責相關教育工作之研究發展,所需工作人員 視各組需要,委請學者專家、現任、退休或候用校長、主任與教師等 ,處理各組相關事宜。
  • 六、本中心各工作小組應按年度提出工作計畫報執行委員會審議。
  • 七、本中心執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缺席時應指定一人 召集之,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各工作小組 會議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二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 八、本中心之營運管理、門禁安全及維護管理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 開放時間: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八十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 安全管理: 1.各工作小組使用之空間,應自行負責管理。 2.委請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吉林國小) 每天上午 於六點前、及下班後派員巡視各公共空間死角,如樓梯間、廁所 、未使用之辦公空間,並負責大樓門禁。 (三) 清潔管理: 1.各工作小組使用空間應自行負責場地整潔及衛生。 2.委請吉林國小派請專人每天清潔公共空間及廁所。 (四) 場地管理: 1.各工作小組應自行負責場地管理。 2.本局及所屬社教機構如需使用三樓會議室,請至本局統計室或資 訊室辦理登記;如需使用四、五樓會議室請至四樓本中心登記。
  •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專項經費項下支應。
  • 十、本要點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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