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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督字第09330620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進行本市教育政策與方案之研究,促進臺北市教 育之發展,特設置臺北市教育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各項教育革新與發展之政策,並研擬具體方案,供本局及各級學校施政之參 據。 (二)配合政策方案,規劃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三)透過教育網絡之建構,落實政策之普及與深化。 (四)深耕教學輔導機制,提升教學品質。
  • 三、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本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本局相關科室主管、學 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兼任之,聘期一年。 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得調整之;委員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委員 之任期為之。
  •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書一人及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 之,辦理本中心行政幕僚業務。
  • 五、本中心運作方式採任務編組,得依需要設置職教、中教、初教、幼教、特教、社教、體 衛、輔導團等工作小組,各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 室主管兼任之,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並為其代理人,負責相關教育工作之研究發展, 所需工作人員視各組需要,委請學者專家、現任、退休或候用校長、主任與教師等,處 理各組相關事宜。
  • 六、本中心各工作小組應按年度提出工作計畫報執行委員會審議。
  • 七、本中心執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缺席時應指定一人召集之,每半年召 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各工作小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二月召開 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八、本中心之營運管理、門禁安全及維護管理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開放時間: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八十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安全管理: 1.各工作小組使用之空間,應自行負責管理。 2.委請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吉林國小)每天上午於六點前、及下 班後派員巡視各公共空間死角,如樓梯間、廁所、未使用之辦公空間,並負責大 樓門禁。 (三)清潔管理: 1.各工作小組使用空間應自行負責場地整潔及衛生。 2.委請吉林國小派請專人每天清潔公共空間及廁所。 (四)場地管理: 1.各工作小組應自行負責場地管理。 2.本局及所屬社教機構如需使用三樓會議室,請至本局統計室或資訊室辦理登記; 如需使用四、五樓會議室請至四樓本中心登記。
  •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專項經費項下支應。
  • 十、本要點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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