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七點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為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市立各級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能 有有更積極性之措施,本原則將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過程分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 報局備查等四個階段,以期在程序上更為臻謹慎完備,在時效上更有效率、效能,以及 在權責上更為明確、慎重且適法。
- 三、察覺期階段: 教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學校或相關人員(含家長會、教師會)應立即作 適當之處理: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情節嚴重者。 (二)教學目標不夠明確,或教學過程明顯無法達成該目標者。 (三)教學成就經評量成績未達標準,有加以輔導之必要者。 (四)班級經營、親師互動或同儕關係明顯不佳,情節嚴重者。 (五)教學環境(如硬體設備之擺置及整潔)明顯不佳,情節嚴重者。 (六)精神狀況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各級學校校長室應設置校長信箱,俾提供學校或相關人員察覺學校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 之一者投訴之用。
- 四、輔導期階段: 學校校長及權責處室主管如接獲投訴,學校應立即加以處理,如認為有輔導之必要,應 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一)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成立教師輔導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應包括相關處室主任、 組長、相鄰班級之教師及與當事人有關之人員,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 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二)輔導方式應力求有效。 (三)如為精神異常教師之處理,學校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請求當事人主動提 供醫療機構出具之精神疾病鑑定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惟當事人若經校方二次通 知仍拒不提供上述證明者,學校得結束輔導,逕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輔導期之輔導過程應有書面或其他資料(如照片、影帶)等紀錄,俾提供臺北市 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之參考。 (五)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 惟最多以一個學期(六個月)為度。
- 五、評議期階段: (一)於輔導期程屆滿之前,學校輔導小組應以教育專業態度及方式,對被輔導之當事 人,加以評鑑(估),並作成書面報告提交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如前述輔導期程屆滿,並經評鑑結果顯對當事人並無助益,則學校應依教師法及 本要點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之,並於最後決議確定後 七日內檢齊相關資料、紀錄等報本局提本小組審議。 (三)為維護教師(當事人)權益,有關不適任之案件最遲應於該學年度結束前二個月 前報局審議。
-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 七、本原則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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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教人字第9029108700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