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在臺北市議會審 議通過前,有效推動市立醫療院所整合方案,提升服務績效與品質,特設置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部門業務整合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部門人員、設備、空間調度之規劃事項。 (三)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之其他相關規劃事項。 (四)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前臺北市立醫療院所聯合營運之事項。
-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本處業務;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綜理業務,均由本局局長派 兼之。
- 四、本處下設醫療、教學研究、醫事、行政四部,分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部:內科系醫療組、外科系醫療組、婦幼醫療組、精神醫療組、中醫醫療組 、社區醫療組、緊急醫療組、牙科醫療組、傳染病防治組、醫療技術組、醫療品 質組。 (二)教學研究部:教學研究組、國際合作組。 (三)醫事部:藥劑組、護理組、營養組。 (四)行政部:企劃行政組、醫療事務組、社會服務組、總務組、安全衛生暨工務組、 資訊組、人事組、會計組、政風組。 前項各部置部召集人一人,部內各組置組召集人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主任遴選適當人 員報請本局局長派兼之。
- 五、本處主任、副主任暨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業務發展需要置諮詢顧問,由主 任依規定選聘之,其應邀出席本處各項會議提供諮詢指導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六、本處處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副主任、部召 集人、組召集人及市立醫療院所首長均應參加;前述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代理 人員參加。
- 七、本處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市立醫療院所相關經費支應。
- 八、本要點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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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1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籌備處暫行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技字第09305962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