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之營運,特 設置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調整建物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為修繕、整修設備或重大事故須暫停營業之審議事項。 (四)委託經營期間設立管制設施並訂定其管理辦法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有關投資設備或辦理活動之補助、收費標準、部分設備或空間委外經營等之審議 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十)有關委託契約之終止、解除或續約之審議事項。 (十一)協助、輔導受託人依經營計畫書切實執行。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秘書長以上高層人員兼任並擔任委員,承市 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各項事務。另置委員十六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青少 年團體代表七人、青少年代表二人、本府各單位代表七人(包括本府教育局、人事處、 社會局、財政局、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共同組成,均由本府 聘(派)之。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機關學校或受託人辦理。
-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教科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 ;置工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府教育局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 八、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 查核結果於本委員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九、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得由召集人指定本委員會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青少 年團體代表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 十、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得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青少年育樂中心或其他相 關人員列席。
-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三、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 十四、本要點自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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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3
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營運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9010171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溯自90年6月1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