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因應演出,需要特聘及協演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 二、特聘及協演人員依照本團節目策劃之需求辦理。
- 三、邀請特聘及協演人員對象如下: (1)大型藝術經紀公司專屬之表演藝術家。 (2)知名國際大賽獲獎者。 (3)知名客席指揮家、演奏唱家。 (4)曾與國內外著名樂團合作演出者。 (5)由著名專家學者兩人以上推薦者。 (6)國內外樂團成員或具有演奏水準之音樂家或音樂科系(班)優秀學生。 (7)其他表演藝術及舞台技術相關人員。
- 四、相關練習排演,由本團視實際需求另訂排演表。
- 五、受邀之特聘及協演人員所需國內外交通、食宿及演出等費用,悉由本團依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 六、以上特聘及協演人員受邀參與演出所需各項經費,均在本團年度業務計畫中依相關規定 支應,並簽訂演出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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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9021172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