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為推廣各項藝文、休閒活 動並加強空間及設施之有效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藝術廣場係以文化活動中心室外空間及第一、二舞台為範圍。除管理 單位自用外,並提供本市各機關、學校、藝文團體、法人、鄰里及市 民辦理具有教育性及文化藝文等活動。
- 三、使用時段如左: (一) 上午場: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場: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 晚上場:晚上七時至十時 使用上述時段之前後,申請使用單位如需進行裝置及拆卸時,請另洽 管理單位。
- 四、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在現場公告並斷電停止其使 用。 (一) 變更原申請活動名稱及內容者。 (二)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 未能維護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及毀損公物者。 (四) 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募款或收受現款者。 (五) 舉辦婚喪宴客及政見發表者。 (六) 空襲或緊急意外事件者。 (七) 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管理單位確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八)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 五、場地之申請,原則上每單位在半年 (六個月) 內可申請一次,每次最 多以三天為度。
- 六、申請使用場地時,應填具申請表,並同時繳交使用場地維護管理保證 金新台幣一○、○○○元整,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使用。
- 七、場地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時,該檔期 應交回,由管理單位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 八、辦妥場地使用手續後,如管理單位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 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則退還所繳之保證金,申請單位不得 異議或請求賠償。
- 九、申請單位使用音響及燈光等需用電時,須由管理單位指定接電位置, 如用電超過負荷時,由申請單位自備發電機具補充。
- 十、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人員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後應即將紙屑、垃圾、廢 棄物清除運走並恢復原狀。如未履行上述事項,管理單位得逕行代為 清理,所需費用新台幣三、○○元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設備毀損應 負修復或賠償責任,並限在一週內辦理完畢,否則管理單位得逕行僱 工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付,若仍不足時,由申請單位補足繳清, 並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 十一、保證金如有餘額由管理單位依申請單位選擇之方式退費。
- 十二、本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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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3093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